8月1日起實行,最長停留3個月
自8月1日起,大陸人士可申請去臺灣接受醫療服務,最長可停留3個月,因個別醫療需求可申請延長。
據報道,臺當局“陸委會”昨天通過“大陸地區人民專案申請來臺接受醫療服務送件須知”草案,其中規定,可開放大陸人士入臺接受活體肝臟移植、顱顏重建、人工生殖、關節置換、心血管侵入性治療及外科手術等“五大強項”醫療服務。
臺“陸委會”發言人劉德勳表示,大陸民衆若有意赴臺接受醫療服務,必須先確認由島內衛生主管部門認定的“五大強項”手術醫療院所名單,向名單中的醫療院所說明病情,建構醫病關係後,經醫療院所評估,才能透過醫療院所申請入臺。他指出,醫療院所爲病患申請來臺時,須檢附大陸民衆身份證件、病歷記錄、醫療計劃及療程表、親屬關係證明、費用估算等文件,代爲向移民部門提出入境申請,由移民部門會同相關機關進行項目審查。
劉德勳說,獲許可來臺者最長可以在臺灣停留3個月,因個別醫療需求可申請延長,每次延長1個月。短期內需要回診者,建議在臺灣完成回診,再返回大陸;若回診時間間隔超過1個月,建議返回大陸後,再申請返臺回診,臺灣方面將另發給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
他表示,病患入臺時,可申請一名雙親以內的親屬隨同照顧;若醫療院所建議需要更多人員隨同,可向移民部門申請,經衛生部門覈准,可申請兩名病患親屬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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