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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法庭上的“黑老大”範澤忠
主犯範澤忠被押入法庭
雲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由公安部掛牌督辦、雲南省公安廳特別督辦的鎮雄縣林業局林政稽查大隊隊長範澤忠(別名範曉)等黑社會團伙案進行公開宣判。一審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聚衆鬥毆罪、尋釁滋事罪、組織婦女賣淫罪、敲詐勒索罪、窩藏罪,數罪併罰,判處首犯範澤忠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同案犯宋某源、王傲、陳某學等33名被告人分別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罰金等相應刑罰。
該案自2007年6月27日開庭,庭審活動一直持續到7月3日。控方派出7名檢察官與辯方17名辯護人對陣。
法院經審理認定,2004年5月,鎮雄縣林業公安科稽查隊隊長範澤忠通過收賭債認識了宋某源、王傲後,又通過宋某源、王傲介紹認識了陳某學、宋榮森、宋登、常某、常奎等人,範以自已的特殊身份,承諾弟兄們幹了違法犯罪的事能保出來,採取出錢吃、喝、玩、樂和給零用錢等手段,以宋某源、王傲、陳某學三人爲基礎,網羅勞釋人員、社會無業人員、在校學生,制定了不能跳槽、跳槽者死等規定。同時非法開辦“愷撒歌城”,組織婦女賣淫獲取經濟來源,並將該歌城作爲吃、喝、玩、樂和拉攏、發展組織成員的據點,逐漸形成了以範澤忠爲首,宋某源、王傲、陳某學爲骨幹,常某、陳義、喻均、翟思學、宋榮森、宋登、常奎、龔富、胡波、付業超、朱啓東、範澤義、李維瓊、陳健爲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2004年5月至2005年9月期間,該組織有計劃、有領導、有分工地大肆進行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爲非作惡,欺壓殘害羣衆,嚴重破壞了當地社會、經濟、生活秩序。
2005年初,範澤忠非法開辦“愷撒歌城”,並安排被告人範澤義、李維瓊負責經營管理,組織多名婦女在“愷撒歌城”從事賣淫活動至案發,從中爲黑社會性質組織獲取經濟來源。其間,範澤忠親自駕駛“雲C38043號”豐田路霸車到四川宜賓組織薛某等多名婦女到“愷撒歌城”賣淫。
2004年5月至2005年5月,爲謀取好處,範澤忠先後分別組織團伙成員宋某源、王傲、龔富、陳健等人採取威逼等方式先後爲幫塘房鄉的趙志、大灣鎮的劉祥東、趙宗祥分別向宋玉奇、申傑以及段定雲和陳琨收取“六合彩”賭債,涉案金額8萬元。在收取“六合彩”賭債的過程中,還對申傑及鄧成鬆進行扣押,後被公安民警解救才倖免一難。
2004年6月至2005年底,範澤忠、宋某源分別組織或經範澤忠授意由宋某源組織龔富、範澤義、王傲、陳某學、翟思雄、胡波、常奎、宋攀(在逃)、潘建、陳義、喻均、王團、胡彪、王鑫、塗代祥、塗波、陳旺、王鬆、汪武健、高進、餘勇、宋登、朱啓東、付業超分別或結夥爲他人幫忙,持械報復煤礦工人,索要好處;毆打他人;爲收取參與入股巧威公路的工程款,強行扣押工程負責人;侮辱報社記者;在娛樂場所尋釁滋事;爲幫助他人索要醫藥費,持械闖民宅,損壞私人財物;持械圍攻治安崗亭,持刀威脅和辱罵執勤人員;無事生端,毆打未成年學生,先後作案12起,致呂強等20餘人不同程度受到傷害,強行索要錢財38900元。
從2005年4月開始,範澤忠先後組織宋某源、宋登、朱啓東、付業超、翟思雄、宋榮森、常某等人爲鎮雄縣的富華煤礦、中屯鄉張家院煤礦、塘房鄉興源煤礦提供“保護”,排擠、毆打管理人員;身着警服,持刀入戶威脅他人;威脅因煤礦開採致房屋財產受損的羣衆,致多人受傷。通過提供“保護”向3個煤礦索要空股65萬元及價值39.4萬元的日本豐田路霸越野車1輛。
2005年5月至團伙被搗毀期間,以範澤忠爲首的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和以王林爲首的惡勢力團伙多次發生衝突。5月底,因團伙成員王傑在彭家瓦房賴祥富家被王林一夥的李虹、王波等人持械圍攻,宋某源知道後就組織王傲、陳某學、龔富、宋登、翟思雄、胡波等40餘人持械到彭家瓦房與王林一夥鬥毆,後被“110”出警驅散。事後,宋某源、王傲、陳某學3人商量如果找到王林一夥的人,就見一個砍廢一個,並組織分工,由陳某學帶人在下半城查找,宋某源、王傲帶人在上半城查找。當晚,宋某源、王傲到“愷撒歌城”把情況向範澤忠彙報,範澤忠說“冤有頭債有主,要幹就要幹對方領頭的”。宋某源將範澤忠的意思轉達陳某學,由陳某學指使陳義、喻均帶領王團、陳旺、高進、潘健、王鬆、王鑫、塗波、塗代祥、胡德勇、汪武健、胡彪等人查找對方團伙成員李虹,王團、王鑫、塗波、塗代祥、胡德勇6人在鎮雄縣城南大街街心花園發現並將李虹砍殺致顱腦損傷搶救無效死亡。爾後,範澤忠又安排宋某源、王傲2人爲陳某學外逃提供條件,龔富、胡波受陳某學的安排駕車轉移王團、王鑫、塗波、塗代祥、胡德勇、胡彪等犯罪成員。
2005年7月3日晚,宋某源的犯罪團伙成員常某因朋友崔剛、陳劍頭天被人打傷,帶領餘勇、鄧彬和沙國品(已判刑)等人持刀乘車在縣城人民公園處找到向萬元、吳勇、陳磊後,隨至東站將向萬元當場砍死。
2004年12月13日晚,陳某學與毛華、許丙、魯紅在昆明市新迎小區“龍聚”賓館KTV“仲禮坊”包房內喝酒時與魯紅邀請同在一起喝酒的顧蔚林發生糾紛,認爲對方的人談話對魯紅不敬,陳某學便夥同毛華、許丙(另案)等人將顧蔚林毆打致死。
2004年10月的一天晚上,因萬紅干預宋某源等人爲他人收賭債打傷他人與宋發生發生矛盾,宋某源便安排陳某學聚集宋科、鄧瑜等一百餘人在縣城甘家灣圍住萬紅的租住房滋事並高喊“殺死萬紅”,欲對萬紅進行傷害,後被“110”出警驅散。2005年1月21日凌晨1時許,陳某學、宋榮森、常奎、翟思雄等人發現萬紅在“E之路”網吧,在陳某學的提議下,陳某學、常奎、翟思雄等人找來工具,當萬紅從“E之路”網吧出來時,陳某學、宋榮森、胡波、常奎、翟思雄、鄧瑜、宋科等人便蜂擁而上將萬紅砍傷退至“E之路”網吧一包間內,致萬紅重傷。
2004年5月13日下午,因趙春被周虎等人持刀殺傷,宋某源得知後,要求“該怎樣處理的各人去處理掉”。在同犯翟思雄的安排下,趙春、鄧卓、陳鬆、戴元東、付凱、趙高健、郎桓(七人均已判刑)等人邀約胡波等人在鎮雄縣城南大橋天源大酒店持刀將周虎砍成重傷。宋某源來又提供100元錢讓趙春等人去躲藏。
法院認爲,爲認真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堅持以事實爲根據,以法津爲準繩,依法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聚衆鬥毆罪,尋釁滋事罪,組織賣淫罪,數罪併罰,決定判處範澤忠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因宋某源、陳某學、常某3人作案時未滿18週歲,故從輕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殺人等罪名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殺人、聚衆鬥毆等罪名,判處王傲有期徒刑20年;以故意殺人、尋釁滋事等罪名,分別判處王團、王鑫、餘勇、胡波、胡彪、翟思雄、範澤義、陳義10至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殺人、尋釁滋事等罪名,分別判處喻均、塗代祥、胡德勇、宋榮森、龔富、付業超、李維瓊、朱啓東、宋登、塗波、常奎、宋科、鄧彬5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分別以尋釁滋事罪、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潘建、陳健、陳旺、汪武健、高進2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分別對犯有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但情節輕微的王鬆、鄧瑜適用3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對範澤義和李維瓊二人分別並處罰金50000元、30000元。同時判決由範澤忠、宋某源、陳某學、王傲、王團、王鑫、胡彪、陳義、喻均、塗代祥、胡德勇、塗波12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富全經濟損失共5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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