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人事局下發了《關於給予公務員及公務員集體獎勵後獎金髮放有關事宜的通知》,專門就一次性獎金髮放進行了明確,如:個人和集體的最高獎勵分別不能超過1萬元和5萬元獎金。
據瞭解,市人事局此時發出通知是爲進一步規範獎勵表彰活動,嚴格一次性獎金髮放標準和其他待遇的獎勵制度。只有經市人事局審覈並按程序報批或市人事局審批的獎勵表彰項目,其獲獎集體和個人的一次性獎金標準才按《通知》執行。除此之外,由單位、部門、系統開展的獎勵表彰活動,一律不得發放獎金和獎品。擅自發放獎金的,由財政按已獎勵金額扣減承辦單位下年度相關經費,有關部門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在突發事件中,由市委、市政府給予記二等功以上獎勵的,可適當提高獎金標準。
市人事局表示,在國家相關發放標準出臺以前,我市的獎勵金額發放標準按《通知》於2007年1月1日起執行,並且不得突破。而且,各類獎勵表彰活動應經市人事局審覈並按程序報批,其獲獎集體和個人的一次性獎金標準才按此執行,各區縣對公務員及公務員集體的獎勵,其獲獎集體和個人的一次性獎金標準,也不得超過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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