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汽車銷售公司,隨後以公司要購進32輛寶馬汽車需要流動資金爲名,利用僞造的各種資料,從銀行騙貸1300萬元。日前,28歲的本市男子崔某被法院以貸款詐騙罪判刑14年,並處罰金40萬元。
被告人崔某2001年曾因票據詐騙罪獲刑3年半,2003年9月才刑滿釋放。公訴機關指控,2004年5月,被告人崔某與父親崔某某共同出資註冊成立了一家汽車銷售公司,崔某爲法定代表人,公司註冊資金爲100萬元,後當月增資至500萬元。公司成立3個月後,崔某以公司要購進32輛寶馬汽車需要流動資金爲名,向銀行申請貸款。爲此,崔某僞造了公司與一銷售寶馬汽車公司的銷售合同、後者給他的“區域代理認定書”,以及公司註冊資金爲1500萬元、於2002年2月便已登記註冊的虛假證明等材料。當年年末,崔某得到了銀行的貸款1300萬元。
隨後,崔某通過一系列虛假證明,將這1300萬元分別打入幾個賬戶,後全部提現使用。其中的360萬元他用作購買天星河畔廣場一層的首付款,55萬元用於購買自己使用的寶馬汽車,這些財產全部歸於崔某名下。
後經銀行多次催要,崔某還款400萬元,案發後,經查封該公司名下財產,查得賬戶資金11萬元,公司名下汽車28輛,變賣資金共計1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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