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後單位不但不退押金,還扣掉上個月的工資,這不是明擺着欺負人嗎?”21歲的長沙市民小娟近日向記者投訴。
小娟告訴記者,今年4月,她在長沙井灣路“那家食炸店”找了一份工作。老闆承諾,試用期爲3個月,每月工資550元,如表現突出還能加50元工資,但是所有新聘的員工得在3個月試用期內繳齊550元押金。
“上班後,領班時常刁難我們,竟要求大家每天必須在廚房裏打死30只蚊子,否則就扣錢。”8月4日,領班突然讓她回家休息,至於什麼時候上班要等通知。連等3天后,心急如焚的小娟找到領班,對方表示還不能安排她上班。小娟當即提出要辭職,領班則表示,如果在合同期內辭職,不但拿不回當初繳納的550元押金,而且7月份的工資也要不到。
今日中午,記者和小娟一起來到她工作過的食炸店。老闆劉女士說,領班的工作方式的確欠妥,她已進行批評教育。經結算,劉老闆應退的押金和工資共計1163元,小娟再按合同補償違約金550元。最後,小娟從劉老闆手中接過現金513元。劉老闆還承諾,將把所有員工的押金退還。
長沙市勞動局勞動監察大隊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根據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違反規定的,應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另外,勞動者經過了試用期考覈,又在合同期未滿時辭職屬違約行爲。如勞動合同事先有約定違約金的,勞動者應承擔合法約定範圍的違約責任;而用人單位以主動辭職的名義剋扣勞動者工資的行爲,也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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