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宜興農民吳立紅涉嫌敲詐勒索、詐騙一案,8月10日在宜興市人民法院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作出一審判決,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以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被告人吳立紅的家屬、新聞媒體記者及當地羣衆等旁聽了庭審。
今年39歲的吳立紅系江蘇省宜興市周鐵鎮農民,2002年8月曾因擾亂社會秩序被宜興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07年4月13日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詐騙罪被宜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經宜興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10月,被告人吳立紅得知常州市武進東方除塵設備廠(以下簡稱東方廠)與中國第十七冶金建設公司(以下簡稱冶金公司)簽訂了袋式除塵器供貨安裝合同的信息後,先後找到東方廠負責人和業務經辦人,稱自己是“環保衛士”,與省、市環保部門有較密切的關係,以該業務不給他參與,就通不過環保工程驗收及結算不到工程款相要挾,以“業務費”的名義索要錢財。2004年春節前,被告人吳立紅又通過手機短信向東方廠索要3萬元。東方廠擔心吳立紅阻撓結算工程款,分兩次給吳立紅1.5萬元。
2004年12月,吳立紅私刻了東方廠的印章,購買了空白的收款收據,指使他人在收款收據的交款人欄、摘要欄、金額欄分別填寫了“宜興市乾震鋼鐵廠”“東方廠(工程款)”“三萬元正”等內容,並在該收款收據上加蓋了私刻的印章,吳立紅持該收款收據至宜興市乾震鋼鐵助材廠,以東方廠的名義收取工程款,從乾震鋼鐵助材廠獲取現金3萬元。
法院認爲,被告人吳立紅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以給東方廠設置業務障礙相要挾,兩次索得人民幣1.5萬元,數額較大;吳立紅還通過私刻企業印章,虛構事實,騙取人民幣3萬元,數額較大。吳立紅的行爲分別構成敲詐勒索罪、詐騙罪,應予數罪併罰。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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