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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國務院發佈《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經適房控制在60平方米
新建廉租住房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 主要在經適房及普通商品房小區配建
今後,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新建廉租住房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今天上午,國務院辦公廳在中國政府網發佈了《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簡稱《意見》)。
《意見》指出,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爲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並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銜接。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每年向社會公佈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要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由該家庭提出申請,有關單位按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查,對符合標準的,納入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範圍。過去享受過福利分房或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經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回購。
《意見》還指出,經濟適用住房套型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羣衆生活水平,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每年安排建設一定規模的經濟適用住房。房價較高、住房結構性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經濟適用住房供應。
經濟適用住房屬於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後,也可以取得完全產權。
《意見》中明確提出,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建。2007年底前,所有設區的城市要對符合規定住房困難條件、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應保盡保;2008年底前,所有縣城要基本做到應保盡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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