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場所
2007年7月下旬,本報接到讀者來信稱:閩商蘇先生、鄭先生等人組建的長治市傑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傑昌公司),因房地產開發中的糾紛,被山西省長治市華茂副食果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茂公司)起 訴。
案件判決後,山西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長治中院)在執行時,向傑昌公司下發執行通知書,要求該公司支付20萬元案件執行費和150萬元實際支出費(以下簡稱『實支費』)。150萬元天價『實支費』法律依據何在?所用何處?其中是否存在亂收費?7月25日至29日,本報記者趕赴山西進行調查。
天價『實支費』屬於亂收費
蘇先生、鄭先生均是福建籍商人,靠著閩南人『愛拼纔會贏』的精神,兩人逐漸在福建、香港商界成就了自己的事業。如今,現年60多歲的蘇先生是福建、香港多家集團公司董事長,還成為廈門市僑鄉經濟促進會會長、廈門內聯企業協會名譽會長、山西省福建商會名譽會長。
據蘇、鄭介紹,2002年,他們二人在『9·8』中國國際投資貿易洽談會上,由山西省駐廈辦牽線搭橋,長治市政府駐廈辦組團,介紹到山西省長治市考察。期間,長治市華茂副食果品公司董事長劉某通過當地市領導向他們推介『華茂商業園區』項目。幾經商議後,蘇、鄭等人在長治市組建傑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啟動該項目開發。
然而,隨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推進,傑昌公司與華茂公司的矛盾不斷突出。
記者在華茂公司的訴狀中看到,華茂公司作為開發單位開發『華茂商業園區』項目,是經長治市改革發展計劃委員會以長計投字(2001)216號立項批准的,批准的開發建設規模總面積為43787平方米。可在隨後與傑昌公司的合作開發建設中,該項目規模被變更增加為71549.5平方米,比原來增加了27762.8平方米。
2004年9月22日,華茂公司將傑昌公司告上長治中院。傑昌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傑昌公司認為,案件訴訟標的超出了長治中院的受理管轄范圍。2004年11月20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山西高院)受理此案,並於2005年6月5日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傑昌公司從增加的面積中補償原告華茂公司5552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積為2166平方米,獨立店鋪為1000平方米,大小商場為2386平方米。傑昌公司不服,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9月26日,最高院做出判決,維持原判。
2007年2月12日,傑昌公司卻收到了長治中院的一份執行通知書,長治中院要求傑昌公司自該通知書送達3日內,交付所有被執行房屋,負擔案件執行費20萬元,實際支出費150萬元,逾期不履行,法院將強制執行。
『20萬執行費加150萬實際支出費,一共是170萬元,我們不能理解法院憑什麼開出如此天價的費用。』傑昌公司鄭先生說,『早在一審判決之後,我們公司就把相應的部分房產留置並報備至房管局,根本不需要強制執行,再說,我們公司和所開發的商場離長治中院也就四五公裡遠的路程,開車幾分鍾就到,執行時也就是貼貼封條,哪來這麼多執行費用』。
因為心存疑問,鄭先生等公司高層諮詢了多位律師和其他法院人士,得到的答復均是『法院並不存在實際支出費的收費項目』。
為此,他們暫拒繳納這筆天價『實支費』,並向長治中院等有關部門反映此事,要求對法院要求傑昌公司承擔的執行費和實支費予以糾正。然而,此事遲遲未得到解決,而長治中院執行局局長李某和副局長胡某卻一再催繳此款,並為此查封了傑昌公司的兩個商鋪(136平方米,折合人民幣約80萬元)。
法院購車款算入『實支費』
2007年7月26日上午,山西省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李局長辦公室。傑昌公司總經理助理老陳應李局長要求來商談『實支費』一事。記者以傑昌公司辦公室工作人員的身份一同前往暗訪。
一見到老陳,李局長張口就催他繳執行費。老陳表示,最近公司經濟陷入困境,170萬元(包括案件執行費20萬元,實際支出費150萬元,下同)對公司來說是個天文數字,根本拿不出來。李局長則說,法院不是民政局,企業困難在法院裡喊沒用。
隨後,老陳拿出合同、協議等材料和李局長討論,並提出華茂公司圓樓(『華茂商業園區』項目用地之一)至今無法拆除,以致工程無法進展,希望法院主持公道。李局長則說,傑昌公司交了執行費,纔能協助解決。
就執行費問題,老陳提出異議。他說,根據《人民法院訴訟費收費辦法》第八條關於申請執行費用標准,執行金額或價額超過50萬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一交納。傑昌公司認為,據此折算,他們只應承擔二審一期部分房屋3800平方米案件的執行費14720元,而法院下達的通知卻要求公司承擔案件執行費20萬元,實際支出費150萬元,合計170萬元,應該予以糾正。對此,李局長表示,收費是根據法院的規定收取的。
老陳問到,170萬元的收費,有沒有細單,具體收的是什麼錢,以便向公司股東說明。李局長反問老陳:『你還想查我們法院的賬啊?老陳,你們公司要我們法院辦的事情還多著呢。』
老陳一再追問170萬『實支費』是如何產生的。李局長這纔說,『實支費』就是辦理案件中實際支出的費用,長治中級人民法院為了辦理傑昌公司的案子,前後共買了6部新車,這些錢也算在內。老陳聽了很納悶,就問李局長,案子結束時,法院是否會把6部車退給傑昌公司?李局長當即表示不可能。
老陳提出許多律師和法官表示沒有『實支費』這個收費項目,國家各部門也都沒有此項規定,法院收取這麼高的費用令人難以理解。坐在邊上的執行局胡副局長接話說:『我不管你那些資料是哪裡查的,我們不聽國務院的,只聽法院的。』隨後,談話不歡而散,雙方約好下午繼續談。
『實支費』可降至100萬元
2007年7月26日下午,記者跟隨老陳來到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胡副局長辦公室。老陳提出,170萬元收費確實太高,問是否有商量餘地。胡副局長說有,但這要看傑昌公司的態度。
老陳接著問收費最多能降到多少,胡副局長伸出一根食指說至少得100萬。老陳又問,之前談話時不是說30萬也可以嗎?胡副局長說那是當時,現在不一樣了,收費數額是法院院長親自定的,執行局是『當家不做主』。胡副局長還對老陳說,老陳可以拿著100萬去找院長,跟他談。
胡副局長還對老陳說,整個法院一年收入也纔1000多萬元,平時辦案大多只有幾千元或幾萬元,最多也纔幾十萬元,老陳的案子是個大單,佔了法院年收入的十分之一。胡副局長要老陳支持法院工作,『如果你不支持我們,我們怎麼支持你們』,並稱一旦傑昌公司交了執行費,法院就會幫忙解決傑昌公司面臨的其他問題。
隨後,胡副局長把老陳帶進了李局長辦公室。李局長也表示,如果傑昌公司配合,執行費可以降到100萬,並稱法院幫傑昌公司辦了很多事情,傑昌公司不能一點人情都不講。老陳臨走時,李局長對他說,傑昌公司這麼大的企業,不要計較這點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