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身患腦瘤的山西女孩郭小娟得到網友幫助,獲得15萬元善款。6月,小娟手術成功,卻把剩下的10萬元帶回了山西老家,小娟此舉在網上引來不少非議。這樣的結局讓很多人感到始料未及,但僅從法律的意義而言,郭小娟事件卻有許多有待釐清和值得反思的地方。
郭小娟是否有權處置其治病剩餘的募捐所得?事先約定“將所獲得的剩餘捐款轉捐給其他急需救治的病人”是否有效?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一旦事實的贈與合同形成,受贈人即有權處置受贈財產。因此,捐助款項從捐贈者交付給郭小娟開始,她就有權對這筆受贈財產佔有、使用、受益、處分。然而,我國《合同法》還規定,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如果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據負責籌款的奧一網站負責人說,曾與郭小娟約定,將其所獲得的剩餘捐款轉捐給其他急需救治的病人;而郭小娟本人對此亦不否認,也就是說,我們可以將這種約定視爲附帶條件的捐贈。因此,郭小娟在使用募捐所得進行治療之後,將剩餘捐款轉捐給其他急需救治的病人,方爲全面履行受贈義務。
基於以上的事實和法律,在郭小娟未履行相關義務時,贈與人是可以撤銷贈與的,但這卻面臨着一定的難度。首先,基於網友等社會公衆與郭小娟之間並無書面贈與合同,很難認定郭小娟所獲得的受贈款項中的具體捐贈人。如果捐贈人無法確定,誰來行使撤銷權呢?其次,關於附隨義務的確定,亦非捐贈人與郭小娟直接約定。
按照我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只有基金會、民辦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民間組織可以組織公益募捐、接受捐贈。《合同法》只調節具有明確贈與人和受贈人的民事贈與法律行爲。在這起募捐活動中,雖然捐款者衆多,亦爲公益捐贈,但由於受贈者並非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而是直接的受益者本人。因此,這起募捐活動並非符合《公益事業捐贈法》要求的募捐活動,而只能作爲社會自發活動對待。捐贈事件至此遭遇了法律瓶頸。
目前,這起募捐風波仍未完全平息。最新的消息稱,郭小娟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堅稱只能先保證自己健康再考慮他人,目前病還未完全好,痊癒後會將餘款轉捐。而且,在網絡日益發達的今天,由網絡發發起的募捐活動仍然還會出現。這裏,對於公益活動的發起者、組織、號召、實施者,對於參與其中的公益媒體、網絡,我們在認識到未來法律的完善尚需時日的同時,似乎更應該從自身着手,審慎從事,加強相關信息的審查、監管及流程的規範,凡事未雨綢繆,防範於未然,也許纔可以最大限度上把“好事”做“好”,而不至於像這次風波一樣,一件源於愛心的公益之舉,到頭來讓各方都不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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