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河南省嵩縣人民法院對一起敲詐縣委副書記的案件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朱鬆奇因犯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五年。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朱鬆奇系嵩縣一企業下崗職工。2007年3月24日、26日,被告人朱鬆奇先後在伊川、洛陽等地用磁卡電話給原嵩縣縣委副書記張某某打電話,以張某某收錢不給人辦事,資金準備整理材料向其辦公室散發等語言相威脅,索要現金7萬元,讓張某某給事先準備好的一個帳號上打錢。因被害人拒絕,朱鬆奇未能得逞。
2007年3月29日晚,被告人朱鬆奇在洛陽用磁卡電話給嵩縣某某局領導黃某某打電話,聲稱要製造一起新聞,以要取掉黃一隻胳膊或一條腿等恐嚇語言相威脅,要求黃某某給其指定帳號上打錢,索要款額,經討價還價,最後確定讓給其帳號上打款5萬元。第二天上午,被告人朱鬆奇在洛陽用磁卡電話又向黃某某索要錢時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敲詐未逞。
嵩縣法院認爲,被告人朱鬆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威脅的手段敲詐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辯解自己系自首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朱鬆奇由於意志以外原因敲詐未逞,屬未遂,應依法從輕處罰。案發後,被告人朱鬆奇認罪態度較好,能主動交待敲詐張某某的犯罪事實,與司法機關掌握的屬同種罪行,可酌定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朱鬆奇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及認罪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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