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九次會議對城鄉規劃法草案再次審議,草案進一步細化了對城鎮違章建築的處罰條款。
常委會二十七次會議對城鄉規劃法草案初次審議後,法工委將草案印發給各地和有關部門徵求意見,並聯合各部門對初次審議後的草案進行反覆研究。
原草案六十七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處以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予以沒收。
全國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員李重庵今天在作草案有關說明時稱,有些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提出,對未按規劃要求進行建設的處罰,應區分不同情況,作出不同規定,以增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李重庵說,法律委經同財經委和國務院法制辦、建設部研究,建議將上面一條改爲: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沒收,不能沒收實物的,沒收全部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中國現行的城市規劃法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
有關專家指出,上述規定缺乏對違章建築處罰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另一方面,本次城鄉規劃法草案的修改,沒有對鄉村規劃作出統一要求。李重庵稱,法律委經同有關部委研究認爲,要求所有鄉村、特別是中西部地區的鄉村都要按照本法編制鄉村規劃,按照規劃進行建設,目前還難以做到。如果法律作出統一要求,難免流於形式。
另外針對原草案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民住宅建設的,由鎮、鄉政府根據鄉規劃和村莊規劃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李重庵介紹說,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提出,對農民使用原有宅基地建住宅,是否都要實行規劃許可管理,建議再做研究。有的地方提出,對農民使用原有宅基地建住宅的規劃許可證,是由鄉鎮政府核發,還是由縣級政府規劃管理更爲恰當,建議再研究。法律委與有關方面研究認爲,這個問題,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規定爲宜。據此,建議將此款修改爲: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