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開始三審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修改後的草案增加了有關規定,嚴懲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爲。
今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進行了二審。原來的草案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作了規定。
審議中,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在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後,除了採取救助、控制、保障、保護措施外,還應當採取措施,防止發生哄搶財物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爲。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研究,建議在草案中增加規定: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爲,維護社會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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