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二審的律師法修訂草案規定,在進一步嚴格限制條件的前提下保留特許律師執業制度。
律師法修訂草案初審稿規定:“曾經從事法律研究、教學等專業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的人員,申請律師執業的,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審覈同意,可以准予律師執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不經過司法考試可以當律師?這一規定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和爭議。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爲,這不符合公平選拔律師的要求。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司法部研究認爲,經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是律師執業的一項基本條件。同時,考慮到律師執業涉及的領域很寬、業務很廣,目前某些專業性很強的領域缺少專業律師,作爲特殊情況,規定長期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的人或者某些專業性很強的領域的資深專家可以不經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由司法部准予執業,有利於更好地提供專業法律服務。
據瞭解,日本、新加坡、韓國、加拿大等國家也有類似規定。
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保留特許律師執業制度,並將有關條款修改爲:“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學歷,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滿20年,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的人員,或者從事金融、知識產權、信息技術等工作滿20年,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和法律知識的人員,申請律師執業的,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審覈同意,准予執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審議中,有的委員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律師是行使其辯護權的重要內容,不論是否涉及國家祕密,他們都有權獲得律師的法律幫助,同時律師對所知悉的國家祕密負有保密義務。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刪除“除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律師可以會見當事人的有關規定,以進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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