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不熟悉股票操作的新股民,在證券營業部找一位老股民幫忙買了一隻股票。老股民由此獲得新股民的股票賬號和密碼,後又擅自做主爲新股民買入了其他的股票,導致新股民受到損失。雙方由此成訟。日前,河西法院經審理,一審判決被告老股民賠償新股民經濟損失5600餘元。
今年5月23日,秦某到本市一家證券公司營業部開戶時,與股民謝某相識。因秦某從未操作過股票,於是將賬號和密碼告訴了謝某,委託謝某幫忙購買了一隻股票。當月31日,謝某在沒有徵得秦某同意的情況下,用秦某的股票賬戶和資金,以8.68元的價格買入天藥股份股票2900股,花掉秦某資金2.5萬餘元,繳納印花稅和手續費150餘元。秦某發現賬戶出現問題後找到謝某,謝某承認了其幫秦某購買天藥股份的事。秦某爲此異常氣憤,遂將上述股票以6.8元的價格賣出2000股,以6.86元的價格賣出900股,得款1.9萬餘元,並繳納印花稅及手續費120餘元。兩項相減,秦某損失資金5600餘元。秦某認爲,她與謝某之間沒有委託關係,謝某未經通知便擅自爲她購買股票,給她造成了損失,謝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6月18日,秦某找到謝某要求賠償損失,雙方爲此發生糾紛。後經處理未果,秦某將謝某告上法庭。
法庭上,被告謝某辯稱,他是老股民,一次在證券營業部和其他股民研究股票時,秦某對其說不會炒股,要跟謝某學。後秦某將賬號和密碼告訴了謝某,並答應謝某股票漲落她來不及買賣時,謝某可以幫她買賣。由此,謝某不同意承擔秦某的損失。
查明事實後,法院認爲,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告對自己的賬戶和資金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任何人在未經原告同意的情況下不得擅自處分原告的財產。被告未徵得原告同意,使用原告的資金爲原告購買股票,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造成原告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稱購買股票已取得原告同意,但原告當庭否認,被告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因此,法院對被告的主張不予採信。綜上,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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