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對因男方秦某在外賭博不盡撫養義務,女方要求變更撫育關係的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女方王某的訴訟請求。
原告王某與被告秦某於2004年11月15日登記結婚,婚後於2005年農曆3月28日生育一子,名王某某。因感情不和,雙方於2006年9月5日在如東縣民政局協議離婚,當時協議約定,婚生子隨被告秦某生活,不要原告承擔任何費用。
離婚後,秦某時常參與賭博,因此拖欠外債數十萬元。爲躲債,秦某一直在外打工,孩子無固定人員照顧,絕大部分時間在王某處居住生活,母子感情較深,而秦某卻不盡撫養義務。現原告王某起訴要求變更撫育關係,要求婚生子王某某隨王某生活,被告每月給付撫育費用300元至其獨立生活時止。
法院審理後認爲,夫妻雙方離婚後仍有撫養子女的權利與義務。離婚後的子女撫養以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爲原則,在此前提下,再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本案中雙方在協議離婚時已對婚生子的撫養問題進行了約定,當時的約定是有效的。不過,當出現法定情形時是可以依法進行變更撫養關係的。本案中鑑於目前的客觀情況已發生變化,被告秦某時常有賭博行爲,加之又長期在外打工,原告王某爲了更好地將婚生子撫養成人,向法院主張自己的直接撫養權,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醫療費。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既是對自身抗辯權的放棄,也是對法庭的藐視,應予譴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據此,法院判決婚生子王秦偉從2007年9月1日起隨原告王某生活,由其撫養成人。被告秦某從2007年9月1日起每月給付婚生子王某某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撫養費用人民幣300元,直至其獨立生活止。(王新兵) (來源:中國法院網) (責任編輯:趙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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