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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小學文化程度的張學雨,爲支付自己在蘭州 的租賃費及供個人揮霍,在蘭州專門租用高檔小轎車後,在簽訂、履行租車的合同過程中,騙取受害方當事人財物共計金額 1434.76萬元。昨日(30日),被告人張學雨因涉嫌合同詐騙罪在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經過法庭調查、舉證質證及法庭辯論後,審判長宣佈此案將擇日宣判。
案情掃描 租車騙錢被逮捕
被告人張學雨,男,漢族,今年45歲,小學文化程度,無業,系浙江省寧海縣人,被捕前暫住蘭州市城關區某家屬院內。2006年10月31日,其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蘭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經蘭州市人民檢察院批准被逮捕。
2005年1月至 2006年7月,張學雨以租車自用爲由,從蘭州某汽車租賃公司騙租新· 0015××奧迪A6、甘 A·746××索納塔、甘 A·A87××捷達、甘 A·B24××伊蘭特、甘 A·B19××雪弗蘭共5輛汽車(合計價值 78.46萬元)後,謊稱車輛屬自己所有,虛構了搞裝修工程需要資金,將其中的甘 A·B19××雪弗蘭以10萬元質押給宋某,將甘 A·746××索納塔以7萬元質押給蘇某,將新· 0015××奧迪A6以15萬元質押給孫某,其餘車輛則下落不明。質押款被其用於支付部分租賃費及個人揮霍。據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學雨採取以上作案手段,從蘭州多家汽車租賃公司騙租汽車的犯罪事實達9起,涉及車輛近80輛,涉及金額高達上千萬元之多,而至此案被提起公訴,還有40多輛車尚未被追回。
除了從汽車租賃公司騙租汽車外,張學雨還在2006年7月至10月期間,以租車自用的同樣手段,從薛某處騙租甘 A·C05××銀灰色福特轎車1輛(價值 12.98 萬元)、甘 A·A74××黑色現代伊蘭特轎車1輛(價值 12.25萬元)、甘 A·A97××銀灰色別克凱越轎車1輛(價值 11.13萬元);從餘某處騙租甘 A·A84××銀灰色寶來轎車1輛(價值 13.65萬元);從王某處騙租甘 A·C61××銀灰色現代伊蘭特轎車1輛(價值 9.6萬元);從樑某處騙租甘 A·A76黑色現代伊蘭特轎車1輛(價值 11.28萬元);從劉某處騙租甘 A·C60××現代伊蘭特轎車1輛(價值9.6萬元),以上被騙車輛共計7輛,價值80.49萬元。在騙得以上車輛後,張學雨再次謊稱上述車輛屬自己所有,並虛構了搞裝修工程需要資金爲由,將其中的甘 A·A97××銀灰色別克凱越轎車以8萬元質押給高某、甘 A·C05××銀灰色福特轎車以 5.5萬元質押給王某、甘 A·C60××現代伊蘭特轎車以7萬元質押給周某。而其餘4輛也被其隨即質押給他人,質押款被其用於支付部分租賃費及個人揮霍。
法庭控辯 騙“數”超過千萬元
在向法庭出示了指證被告人張學雨上述犯罪事實清楚的證據後,公訴人認爲:被告人張學雨無視國法,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當事人財物合計金額 1434.76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情節嚴重,其行爲已觸犯我國《刑法》第 224條之規定,構成合同詐騙罪。
針對起訴書的指控,被告人張學雨在法庭上爲自己辯解時稱他當時並沒有想着要去詐騙,只是將自己租來的汽車又“轉租”給他人而已。而張學雨的辯護人、甘肅中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偉峯則爲被告人作了罪輕辯護。律師認爲:此案中被告人對涉案車輛進行“租車”、“轉租”、“質押”的等等行爲,時間長且涉案車輛數量大,因此對其前期將涉案車輛進行轉租時的行爲,應當認定爲是一種違反合同約定的經濟糾紛,而不能指控其爲合同詐騙。
另外,雖然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學雨有罪是事實,但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詐騙的犯罪數額有誤,應對涉案車輛按照減去折舊費後的實際價值,來計算被告人的犯罪數額。(記者 張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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