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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原副市長劉萬法因受賄罪,31日被河南省平頂山市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劉萬法利用其擔任新密市副市長、分管工農關係協調工作的職務之便,以爲自己購買轎車的名義,於2001年7月28日向鄭州煤電股份有限公司超化煤礦索要人民幣40萬元。同年8月26日,劉萬法在自己找的一份機動車銷售發票上,親筆填寫了超化煤礦購轎車39.99萬元,交鄭州煤電股份有限公司超化煤礦衝抵了自己索要的40萬元。
法院認爲,劉萬法作爲政府公務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利並非法索要錢財,且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據此法院做出上述判決。另據瞭解,案發後贓款已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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