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福州八月三十一日電 (記者蔣禕)福州沿海現已發現水下文物遺址約三十處,分佈在平潭、福清、連江、長樂等地海域。由於這些水下文物價值很高,受經濟利益驅使,非法打撈水下文物的現象儘管有關部門嚴厲打擊仍時有發生,一度十分猖獗。
福州爲此專門立法,加強水下文物的保護。全國首部專門對水下文物進行保護的地方性法規——《福州市海域水下文物保護若干規定(草案)》,三十日獲福州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將上報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頒佈實施。
此項法規(草案)明確規定,連江苔菉海域、定海海域、敖江口蛤沙海域,長樂大祉海域,平潭海壇海峽海域,由福州市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保護海域等四類海域,是福州的水下文物重點保護海域範圍。非法打撈、哄搶、破壞水下文物,最高可能被罰款兩萬元。
在此項法規(草案)中,除涉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搶險救撈、經批准的工程建設施工等情形外,福州禁止在上述水下文物重點保護海域進行潛水和挖掘作業;因漁業生產、工程建設施工需要進行潛水和挖掘作業的,要求向當地縣級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許可。
同時,對非法打撈、哄搶、破壞海域水下文物的,福州規定由公安邊防部門追繳文物,沒收違法所得、違法作業工具,處以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經許可或未按許可要求從事潛水作業、挖掘作業的,由公安邊防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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