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福州9月1日電(記者鄭良)福建省高級法院近日維持了漳州市中級法院的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判處何華端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300萬元;判處何華熙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200萬元;判處沈劍騰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100萬元;判處林光榮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100萬元。
2002年11月,何華端、何華熙、沈劍騰、林光榮夥同方永明、沈建發(另案處理)共同出資,在漳州市詔安縣梅嶺下河公路站建地下室安裝捲菸機生產假煙,生產、銷售8819件,總價值1114.4萬元;2003年8月,何華端、何華熙夥同方永明、許華坤、李水福在詔安縣四都鎮西嶠村一果林場的地下室安裝捲菸機生產假煙,生產、銷售100件,價值90.8萬元。 (責任編輯:趙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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