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昨天在建設部官方網站公佈。10月1日起,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等業主共同決定的小區事務,過半數業主同意即可,而以前則需要超過2/3的業主同意。
據瞭解,此次修改《物業管理條例》是以《物權法》爲前提的。其中備受關注的由業主共同決定的7件“大事”的通過人數有了變化。記者在《決定》中看到,除了“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和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這兩項決定,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外,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等5件“大事”,只要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就可以了,而修訂之前,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等都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將“物業管理企業”修改爲“物業服務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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