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研究生學歷的陳某通過手機短信,向前老闆索要“封口費”350萬元,結果卻作繭自縛將自己送進了鐵窗。日前,上海 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敲詐勒索罪終審判處陳某有期徒刑7年。
35歲的湖南籍被告人陳某研究生畢業後,先後在幾家銀行工作,並曾在一家銀行的支行擔任副行長。去年12月,陳某與上海某風險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僅20多天就被辭退。由於經濟拮据又很要面子,並且不想讓家人、朋友知道自己的窘境,陳某於是就動起了歪念。
據陳某交代,他在公司工作時曾在電話和網絡中接觸到一些稱該公司董事局主席“是個大騙子”的評論文章,手裏又恰好還保存着公司員工的通訊錄,陳某於是開始實施敲詐。2007年1月2日至17日,陳某相繼用兩個手機號碼以“揭發騙人內幕、黑白兩道的人都在找你”,以及“將你的爲人告訴員工、客戶”等相要挾,多次向董事局主席強行索要人民幣350萬元。與此同時,陳某在深圳 從僞造假證件的人手裏買來一張名爲“武明學”的身份證,以開戶炒股爲名,通過一湖南老鄉在深圳的交通銀行開了賬戶,並在1月11日將該賬號以短信發給被害人。1月12日之後,被害人及其家屬先後3次委託他人向“武明學”的賬號內匯入83萬元,陳某自稱“因害怕”只從中取走5000元轉存入自己的銀行卡,1月18日,陳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一審判處陳某有期徒刑7年後,陳某不服,上訴稱自己的犯罪既遂金額應爲5000元而非83萬元。上海一中院審理後認爲,從案件查證的事實來看,被害人方面已按陳某的指令將83萬元打入由陳某實際控制的賬號內,就該筆錢款而言,陳某的行爲已齊備了犯罪既遂的全部構成要件,且原判已綜合考慮陳某部分犯罪行爲未遂、交代態度較好、自願認罪等情節,對其從輕處罰,故一審判決並無不當。據此一中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作者:徐進;衛建萍;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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