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大會確定的制憲原則,緬甸未來國名爲緬甸聯邦共和國,實行總統制,設立民族院和人民院上下兩院,實行多黨議會民主制度以及市場經濟制度。制憲原則還規定軍隊在各級議會中必須擁有25%非選舉產生的議會代表名額;三軍總司令是緬甸武裝力量的最高統帥,在國家陷入危機時可以接管國家政權。
制憲原則對緬甸外交政策也作了明確規定:緬甸奉行獨立、積極和不結盟的外交政策,與世界所有國家發展友好關係,堅持和平共處原則,不允許在緬甸領土上部署外國軍隊。
緬甸國家和平與發展委員會第一祕書長、國民大會召集委員會主席登盛當天在國民大會閉幕式上發表講話說,緬甸政府將繼續執行七點“民主路線圖”計劃,推進緬甸民主進程。緬甸國家和平與發展委員會將任命一個憲法起草委員會,根據所確定的制憲原則起草新憲法。新憲法草案須經全民公決後才能生效。
1988年,緬甸軍隊在歷經數月的全國政局動盪後接管了國家政權,廢除了原有憲法。軍政府主導的制憲國民大會1993年1月開始舉行會議。但由於緬甸主要反對黨全國民主聯盟與軍政府分歧嚴重,國民大會從1996年3月開始長期休會。
2003年8月,緬甸軍政府宣佈七點“民主路線圖”計劃,其主要內容包括恢復制憲國民大會、起草新憲法、對新憲法草案進行全民公決、依法舉行大選和組成新政府等。制憲國民大會於2004年5月正式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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