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被車撞傷後討要醫療費經調解未果
12年前交通事故今上法庭
傷者索要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86萬元
12年前一起交通事故致使一行人多處受傷。負事故全部責任的肇事司機在支付一定費用後,不再繼續支付。如今,在交管部門作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後,受傷行人提起訴訟,索賠186萬餘元,其中不僅包括繼續治療的費用,還包括52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昨天,本市和平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據原告戚某訴稱,1995年12月15日19:30許,被告樊某駕駛一輛大發出租車,在甘肅路由北向南行駛至甘肅路2號以北30米處時,將由北向南靠路右側行走的原告撞倒在地。交通隊於同月30日作出責任認定書,認定樊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後,原告即到指定醫院治療。12月16日,總醫院初步診斷原告額部、左側眼瞼有撕裂傷、左腕、腰椎等多處骨折,需住院治療。1996年10月6日,總醫院再次出具診斷證明書,證明原告C4/5和C5/6椎間盤突出壓迫脊髓致脊髓局部缺血性改變,頸椎生理曲度反向,需進行手術治療。但因被告拒絕支付醫療費,原告無力支付而不得不延誤治療。原告稱自己本是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今因車禍淪爲了殘疾人低保戶,原本的幸福生活不再,不得不承受巨大的痛苦和創傷。十餘年來,他一直試圖和被告協商解決問題,但被告一拖再拖。2006年5月31日,交管部門作出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認定因被告樊某拒付原告事故醫療費而調解終結。此後,原告便將樊某和肇事車的車主方天津市人防經營開發總公司一同推上被告席,要求連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及52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86.5萬餘元。其中,醫療費33萬餘元大部分爲繼續治療所需費用,如股骨頭置換手術、面部整形手術、減肥費用等。
法庭上,二被告均請求駁回原告訴請。被告樊某辯稱自己已經支付了醫療等相關費用,並出示了相應證據。被告人防經營開發總公司則提出,當初肇事車的承租人並非樊某,是車輛承租人在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車出借給了樊某,繼而發生車禍。並稱,12年間,原告從未向他們主張過權利,所以原告的訴訟已超過訴訟時效。綜上,他們無需對事故後果承擔賠償責任。
昨天,法庭進行了事實陳述、舉證質證等程序後宣佈休庭,將擇期繼續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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