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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福州9月5日電(記者鄭良)福州市中級法院日前對一起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作出判決:開發商未履行如期交房義務,也未按照約定將商品房買賣合同向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登記備案,構成違約,依照約定支付43萬元違約金,並承擔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2004年10月,林某與福州一房地產開發公司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林某以973萬元價格購買該開發商開發的一商場二層,開發商應在2006年7月30日交付符合約定的房屋。雙方還約定,若開發商延期交房,從延期之日起,每日支付購房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合同訂立後,林某分兩次如期付款。開發商至2006年12月仍未交房,也未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手續。2006年12月25日,林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審理認爲,如期交房、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是開發商法定義務,本案中,開發商無正當理由未履行該項義務構成違約,對買房人根據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請求予以支持,從2006年7月31日至同年12月25日,開發商每日支付購房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共計43萬元。
法院指出,開發商支付違約金後仍然要繼續履行合同,判決生效後,開發商應立即交房,並在10日內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責任編輯:車東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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