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士瞞着單位去外地辦私事,卻沒想到航空公司送票員在送機票時泄露了“天機”,導致她被單位解僱。因認爲航空公司違反了保密協議,於是這位客戶拒絕支付4000餘元機票款。一審法院判決客戶應支付機票款。據悉,當事人日前已提出上訴。
今年5月15日,去深圳辦理私人事情的王俠(化名),委託別人通過電話向本市一航空服務公司訂購了次日從深圳到天津的回城付款機票四張,總計應付款4000餘元。雙方約定出票方式爲送票上門,送票地點爲王俠的單位。航空服務公司在王俠回城後24小時送票上門,王俠見票後即時付款。
王俠等四個人按預訂機票內容乘飛機從深圳飛抵天津後,送票員將四張機票送到王俠的公司,由於當時王俠並沒有在公司,於是,送票員爲了落實送票付款的事情,就用王俠單位的固定電話撥打她的手機。單位知道王俠出行的事情後,便將她解僱了。
王俠表示,她和航空服務公司曾達成口頭協議,要求對方在送票時,應將機票送給她本人簽收,而且不能向她的單位泄露她出行的祕密。但是由於航空服務公司違反約定,向她單位泄露了她出行的祕密,導致自己被解僱,所以,她不應當支付相應的票款。
由於多次催要沒有結果,於是航空服務公司將王俠告上法庭,要求王俠支付機票款4000餘元。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按照法律的規定,王俠應當支付機票款。但是,王俠認爲雙方已經達成了保密協議,由於航空服務公司並不認可,而且王俠也沒有證據證實保密協議成立,因此法院認爲這個約定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王俠應當支付航空服務公司機票款4000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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