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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9月7日電(記者田雨)國務院法制辦公室7日將中國證監會報送國務院審議的《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及其說明授權新華社全文公佈,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後報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
中國證監會在條例起草說明中介紹,條例起草貫穿的主線是以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和推進上市公司現代企業制度建設爲基礎,以規範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爲爲重點,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爲目標,通過條例的制定,強化監管手段,提高監管質量和效率,加強監管協作,構建綜合監管體系,營造良好的證券市場發展環境。
據此,徵求意見稿明確了監管部門在上市公司監管中的角色和定位,即對上市公司的監管應以信息披露爲核心,針對上市公司及相關各方所採取的各項監管措施,目的是促使上市公司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向投資者披露信息,給投資者一個真實的上市公司。
徵求意見稿共10章106條,對我國上市公司監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做出了具體規定。
徵求意見稿強化了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的人員、資產、財務分開,機構、業務獨立方面的要求,鼓勵公司通過定向增發等手段實現整體上市,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不得利用關聯交易、資產重組、投資等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間接侵佔上市公司資產。
爲了更好的規範關聯交易行爲,有效遏制違規擔保,徵求意見稿規定了上市公司進行關聯交易、對外擔保的基本原則,審議權限和程序,要求上市公司保證關聯交易公平、公允合理,強化及時披露涉及關聯交易相關事項的義務,並規定上市公司違法違規擔保的,將依法追究公司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徵求意見稿要求上市公司應當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要信息的內部報告制度,在證券法相關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信息披露義務人的範圍及責任,規定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爲信息披露義務人,明確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審覈意見的義務,規定了重大信息首次披露的時點以及對尚處於籌劃階段的重大事件的披露要求,並規定通過委託或者信託等方式持有或者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的投資者的披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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