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9月7日電(記者呂諾)中國將建立出口藥品、醫療器械的生產經營者良好記錄和不良記錄,並予以公佈,還將對藥品、醫療器械違法行爲加大了打擊力度。
這是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日前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的實施意見》中明確的。
《實施意見》規定,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者應當保證其出口產品符合進口國(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出口藥品、醫療器械的生產經營者逃避產品檢驗或者弄虛作假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和產品,並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
進口藥品、醫療器械,《實施意見》規定,應當符合《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以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進口藥品、醫療器械的管理規定,並符合我國與出口國(地區)簽訂的協議規定的檢驗要求。
《實施意見》強調,藥品銷售者向進口產品代理機構進貨時,應當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口岸藥檢所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商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複印件;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複印件的產品,不得銷售。
《實施意見》規定,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批准證明文件而未取得許可證、批准證明文件,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依照《藥品管理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並依照國務院《特別規定》,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的,依照《特別規定》,沒收違法所得、產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
據瞭解,爲進一步貫徹《特別規定》,目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正在起草《藥品召回管理規定》《藥品出口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近期將上網徵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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