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車超載:以『公共』之名就能行於法律之外嗎
雲南首例公交車超載案審判暴露不同背景立法相互『打架』現象
法制網記者儲皖中
客車超載被處罰本不多見,公交車超載被罰款扣分還上公堂討個說法也許就更為鮮見了。在雲南省陸良縣,兩起公交車同為超載被罰事件一時成為當地議論的話題,超載的兩公交車司機以所駕車輛不是公路客運車輛,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為由,將交警大隊告上法庭。法院判決駁回了公交車司機的訴求,但並未平息公眾由此案引發的爭論。
據了解,公交車超載,在全國各個城市中都很普遍,有的地方還相當嚴重,超載率超過了100%、200%。所以,大部分交警對公交車超載基本持『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的態度。而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某些規定在公交車上是不可能實施的,法律的規定在現實生活中成為虛文。
有關專家指出,這一案件暴露出由不同部門參與或在不同背景下制定的法律、法規相互『打架』的現象,應該到了對有關法律條文進行修改的時候了。
兩公交車超載先後被罰
今年1月12日下午5時30分,26歲的劉某駕駛雲南省陸良縣某公交公司的一輛中型普通客車,行至縣城同樂大道老鷹紅綠燈處時,因超過該車行駛證核定的人數載客被巡邏的執法民警當場查獲。隨後,執法民警依據交法第九十條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當場給予劉某罰款100元並記兩分的行政處罰。
次日下午4時15分,同一公司的駕駛員陳某所駕中型普通客車同樣因超載被當場查獲,執法民警通知陳某15日內到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接受處理。1月18日,該大隊適用一般程序,作出對陳某罰款200元記兩分的行政處罰。
事後,劉某、陳某越想越『鬼火』,一紙訴狀將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巡邏大隊告上法庭,分別請求判決撤銷交警對他們的處罰決定。
法院判決:公交車屬於機動車,超載違法
受理案件後,雲南省陸良縣人民法院對上述兩案分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法庭上,兩公交車司機及委托代理人據理力爭:交法第四十九條、第九十條只適用於對公路客運超載的定性和處罰。他們同時提交了國務院法制辦政法司編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釋義》證實該處罰適用法律錯誤。再說了,不可能說人滿了,就不讓乘客上車,這屬於拒載,也是違反公司規定要接受處罰的!我們有自己的行政管理部門,在城市公共交通的問題上應該按建設部的相關規定執行。建設部早在上世紀80年代發布的《城市交通車船乘坐規則》及有關規定中曾就公交車在承載人數上有過明文規定,即車內有效站人面積內,每平方米可站立8個人。此外,城市交通不屬於營運車輛,不能硬拿交法套在市內行駛的公交車身上。
法庭上,出庭的交警部門辯稱:交法第四十九條明確規定:『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車輛駕駛員、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遵守本法。』規定中,並沒有排除城市公交車輛適用,故無論公路客運車輛還是城市公共車輛,都屬於上述機動車屬性,都應該由該法調整。按照『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人數』的規定,『核定人數』是判斷機動車載人是否超載的合法依據。
陸良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維持公安交通巡邏警察大隊所作交通處罰決定。一審判決宣判後,劉某、陳某分別提出上訴。
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上述兩案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分別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按交法規定乘公交車也應系安全帶
法官認為:交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明確規定,被處罰的兩車系城市公共客運車輛,符合『機動車』的屬性,而且是在『道路』上行駛的車輛,就應該由該法調整。根據交法第四十條、第九十條規定的『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遵守本法』,並沒有排除城市公交車輛。交法第五十一條還明確規定:『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而國務院法制辦政法司編著的交法釋義屬於學理上的解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位階高的法優於位階低的法,同一位階的法律新法優於舊法』的法律適用原則,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法律,其位階顯然高於建設部對於公交車承載人數的相關規定。這也就意味著,公交車超載行駛顯然屬於違法行為。因此不論公路客運車輛還是城市公交車都應該受交法約束。另外,按照『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人數』的規定,『核定人數』是判斷機動車載人是否超員的合法依據,而對機動車人數的核定屬於行政許可范圍,不屬於此案審理范圍,兩司機若對該許可有異議,可另行依法處理。
公交車事關公眾安全立法不應放松要求
此案在開庭及審判結束之後,引起當地公眾的激烈爭論。
贊同不處罰的市民認為,真沒聽說過公交多拉人還違章的,對公交超載進行處罰根本不符和中國國情。禁止超載勢必要增加公交車的數量,而現在上下班高峰期的時候堵車的現象已經十分嚴重了,如果增加車,而道路狀況又沒有改善,會使交通更加擁擠,當問及若自己乘坐時因滿員而被拒載時,普遍表示要投訴公交司機。
執法的交警普遍表示,處罰超員的公交車面臨兩難。禁止公交車超員,就必須增加公交車的數量;如果攔下公交車清理超員的乘客,乘客的出行必然要受到影響,如果交警嚴格執法,按照大多數城市目前的公交運力,最後的結果只能是公交車對等車乘客視而不見甩站而過,市民乘車將更加困難。
但是作為交通執法部門,又不能對違反法律的行為視而不見。還有另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是,如果因超載造成車廂內眾多人群相互碰撞、擠迫,發生群死、群傷的事故等,這樣的責任又該由誰來承擔?
中國道路運輸協會的一位專家指出,本案暴露了法律、法規相互『打架』的問題。根據交法規定: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而根據《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1997)規定,城市公共汽車及無軌電車每1人不小於0.125平方米。這就是交警部門難處罰,而公交公司理直氣壯『超員』的癥結所在。所以應該盡快統一相關立法,統一執法的標准,使執法者、公交車運營者『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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