醞釀已有兩年的國家級預防腐敗的專門機構———國家預防腐敗局近日正式成立,監察部部長馬馼、副部長屈萬祥分別兼任國家預防腐敗局首任局長和副局長。分析人士認爲,國家預防腐敗局的成立,表明中央進一步明確了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戰略,中國反腐敗的重心已經悄然前移。
近20年來,中國的反腐敗經歷了“運動反腐”、“權力反腐”的階段,目前正在轉入“制度反腐”階段。2005年初中共中央頒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提出“加強反腐倡廉制度建設,充分發揮制度在懲治和預防腐敗中的保證作用”,要求大力推進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制度改革和創新。在《綱要》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廣受關注的國家預防腐敗局如今正式成立,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中紀委、監察部等部門正在積極推動《廉政法》等反腐敗專門法律的立法工作,中國的反腐敗鬥爭,由此將進入到一個更爲開闊的新格局之中。
國家預防腐敗局成立的消息公佈之後,有一種輿論認爲,由於這個新機構被定位在直屬國務院的行政序列,既不夠“獨立”,也不具有執法權,且可能受到現有的紀檢監察部門、檢察機關的牽制,所以不能對它抱多大的希望。這種擔心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應當看到,國家預防腐敗局的主要職能是預防腐敗,其工作側重於對幹部的廉政教育、對預防腐敗問題的研究、參與或主持制定有關反腐敗政策,它儘管沒有獨立的執法權,卻有一定的決策權和監督權,可以與紀檢監察部門、檢察機關形成既分工又合作的關係。因此,國家預防腐敗局的成立,並不是反腐機構“疊牀架屋”的產物,也不會擾亂現有的反腐工作體系,而是對反腐制度設計的進一步完善,有利於將中共中央《綱要》的規劃逐步落實到反腐機構設置、資源整合、法律創制以及體制改革的具體運作之中。
中央紀委副書記幹以勝曾指出,組建國家預防腐敗局是認真履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所規定的義務。《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闢出專章(第二章)規定了對於腐敗的預防措施,包括“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制定和執行或者堅持有效而協調的反腐敗政策”,“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確保設有一個或酌情設有多個機構通過諸如下列措施預防腐敗……”從履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所規定義務的角度看,中國成立國家預防腐敗局,是對外開放的產物。但恰如干以勝所說,“在經濟社會發展的情況下,如何解決腐敗問題,應該是世界各國共同面對的課題”,從這個角度看,中國成立國家預防腐敗局,同時也是中國借鑑國際上預防腐敗的先進經驗的需要,是改革得以進一步推進和深化的產物。
既然預防腐敗是“世界各國共同面對的課題”,相同的問題都需要大致相同的解決辦法。西方法治發達國家預防腐敗有兩條最重要的經驗,一是必須建立獨立、公正的司法體系,二是必須保障媒體和公衆對公共官員及公共事務的知情權、監督權。隨着全球化進程的加快,這些經驗不再是西方某個國家或某些國家的“專利”,而已經積澱爲文明國家共同的制度文化財富,中國的反腐敗工作沒有理由不認真吸取。這同時也意味着,中國在反腐敗工作上取得的每一個成就,也是在爲世界反腐敗制度文化做出實實在在的貢獻。
以國家預防腐敗局成立爲起點,中國發起了對腐敗毒瘤的新一輪攻勢。我們認真履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所規定的義務,學習借鑑法治完備國家的先進經驗,用“國際標準”對我們的預防腐敗制度提出更嚴格的要求,這是當前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關鍵所在,也有助於提升公衆對於執政黨和政府嚴懲腐敗的信任與信心。
醞釀已有兩年的國家級預防腐敗的專門機構———國家預防腐敗局近日正式成立,監察部部長馬馼、副部長屈萬祥分別兼任國家預防腐敗局首任局長和副局長。分析人士認爲,國家預防腐敗局的成立,表明中央進一步明確了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戰略,中國反腐敗的重心已經悄然前移。
近20年來,中國的反腐敗經歷了“運動反腐”、“權力反腐”的階段,目前正在轉入“制度反腐”階段。2005年初中共中央頒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提出“加強反腐倡廉制度建設,充分發揮制度在懲治和預防腐敗中的保證作用”,要求大力推進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制度改革和創新。在《綱要》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廣受關注的國家預防腐敗局如今正式成立,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中紀委、監察部等部門正在積極推動《廉政法》等反腐敗專門法律的立法工作,中國的反腐敗鬥爭,由此將進入到一個更爲開闊的新格局之中。
國家預防腐敗局成立的消息公佈之後,有一種輿論認爲,由於這個新機構被定位在直屬國務院的行政序列,既不夠“獨立”,也不具有執法權,且可能受到現有的紀檢監察部門、檢察機關的牽制,所以不能對它抱多大的希望。這種擔心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應當看到,國家預防腐敗局的主要職能是預防腐敗,其工作側重於對幹部的廉政教育、對預防腐敗問題的研究、參與或主持制定有關反腐敗政策,它儘管沒有獨立的執法權,卻有一定的決策權和監督權,可以與紀檢監察部門、檢察機關形成既分工又合作的關係。因此,國家預防腐敗局的成立,並不是反腐機構“疊牀架屋”的產物,也不會擾亂現有的反腐工作體系,而是對反腐制度設計的進一步完善,有利於將中共中央《綱要》的規劃逐步落實到反腐機構設置、資源整合、法律創制以及體制改革的具體運作之中。
中央紀委副書記幹以勝曾指出,組建國家預防腐敗局是認真履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所規定的義務。《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闢出專章(第二章)規定了對於腐敗的預防措施,包括“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制定和執行或者堅持有效而協調的反腐敗政策”,“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確保設有一個或酌情設有多個機構通過諸如下列措施預防腐敗……”從履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所規定義務的角度看,中國成立國家預防腐敗局,是對外開放的產物。但恰如干以勝所說,“在經濟社會發展的情況下,如何解決腐敗問題,應該是世界各國共同面對的課題”,從這個角度看,中國成立國家預防腐敗局,同時也是中國借鑑國際上預防腐敗的先進經驗的需要,是改革得以進一步推進和深化的產物。
既然預防腐敗是“世界各國共同面對的課題”,相同的問題都需要大致相同的解決辦法。西方法治發達國家預防腐敗有兩條最重要的經驗,一是必須建立獨立、公正的司法體系,二是必須保障媒體和公衆對公共官員及公共事務的知情權、監督權。隨着全球化進程的加快,這些經驗不再是西方某個國家或某些國家的“專利”,而已經積澱爲文明國家共同的制度文化財富,中國的反腐敗工作沒有理由不認真吸取。這同時也意味着,中國在反腐敗工作上取得的每一個成就,也是在爲世界反腐敗制度文化做出實實在在的貢獻。
以國家預防腐敗局成立爲起點,中國發起了對腐敗毒瘤的新一輪攻勢。我們認真履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所規定的義務,學習借鑑法治完備國家的先進經驗,用“國際標準”對我們的預防腐敗制度提出更嚴格的要求,這是當前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關鍵所在,也有助於提升公衆對於執政黨和政府嚴懲腐敗的信任與信心。 (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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