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龍華警方率先在海南公開宣佈“搶劫拒捕當場擊斃”,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海口龍華政法委書記稱這一做法有法可依,但並不代表凡是拒捕的就一律開槍擊斃,警察對於武器使用是慎重的。“搶劫拒捕,當場擊斃”的宣傳條幅,給搶劫犯罪分子起到了極大的震懾作用。
“搶劫拒捕當場擊斃”是否屬於依法作出的強制性、果斷性措施,應由司法監督機關在及時跟進的評估鑑定後予以宣佈,而不是由它的實施者――公安機關自執一辭。
其一;拒捕的定性對於當場擊斃的合法性至關重要。檢察機關應在事後的評估中深入細緻地分析現場情形,確定拒捕者的行爲是否足以受到當場擊斃。比如,拒捕者是否搶劫到手重要財物;是否劫持被搶劫人或其他人質;是否劫持交通工具企圖逃跑;是否持有槍支或其他足以威脅當事人或其他人員生命安全的兇器或危險品等等。特別對犯罪嫌疑人明知公安機關現場處置和警告無效後仍採取進一步嚴重犯罪行爲的認定。
其二;現場情形對其他處置方式是否具完全的排他性,也就是說,當場擊斃是唯一的選擇。檢察機關應注重評估在當時的緊急態勢之下,公安機關的應急反應是否恰當,當場擊斃是否是必須舉措。比如,能否採取圍捕之法或談判專家的心理攻勢將犯罪嫌疑人制服等。通過科學的評估來證明警察對於武器的使用是否依法和慎重,是否存在濫用武器、處置過當的情形。
其三;充分分析雙重後果,確定當場擊斃行爲的適當性。一是通過現場影像資料,分析不開槍當場擊斃的後果,以得出公安機關採取緊急措施的現實價值。二是分析當場擊斃的後果,除了慮及對犯罪嫌疑人和當事人帶來的影響,還要看對於現場目擊者造成的社會影響。
總之,筆者認爲,對於當場擊斃的合法性,司法監督機關的評估與鑑定顯得尤爲關鍵。因此,公安機關應提供充足的現場證據,以便檢察機關或其他受委託的技術鑑定機關利用復原現場資料進行鑑定,最終確認“搶劫拒捕,當場擊斃”是否合法,而不是像公安機關大街上拉條橫幅那麼簡而單之,畢竟,公民的生命權不是兒戲。
海口警方:搶劫拒捕當場擊斃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