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東京9月9日電(記者劉浩遠)日本的《反壟斷法》最早於1947頒佈實施。當時,作爲戰後經濟民主化政策的一環,日本以美國《謝爾曼反托拉斯法》爲藍本制定了該法。法律的全稱是《禁止個人壟斷及確保公平交易法》,它爲解散財閥、消除經濟力量過度集中以及戰後日本經濟騰飛奠定了基礎。
但是,長期以來存在於官僚、財團和企業之間縱橫交錯的聯繫,使日本國家公共事業工程招標過程中官商勾結、操縱投標成爲一種慣例。而大企業壟斷市場,暗中結成價格聯盟,擡高市場價格的違法事件也屢禁不止。
爲此,在過去的幾十年中,日本政府曾參照其他國家的先進經驗,多次對《反壟斷法》進行修改。經過不斷修訂的《反壟斷法》在規範企業市場行爲、維護市場競爭的公正性和保護消費者利益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日本現行《反壟斷法》是2006年1月1日經修訂後重新頒佈實施的。最後的這次修改引進了歐美等國普遍實施的壟斷行爲自首減免責處罰制度,提高了原來的處罰標準,強化了專門負責執行反壟斷法的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調查權限。
所謂自首減免責處罰制度,是指違反《反壟斷法》參與招投標,或利用自身優勢聯合同業者擡高產品價格的企業和組織,如能在公平交易委員會介入調查前向該委員會自首,則可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對主動向公平交易委員會自首的前三個企業或組織實行減免責處罰的具體規定是:第一個自首的全額免除處罰金並免除刑事起訴,第二和第三個自首的分別減免50%和30%的處罰金。
修改後的《反壟斷法》提高了對企業或組織在招投標過程中訂立同盟、或建立價格同盟的處罰標準。對大企業的處罰標準從原來銷售額的6%提高到10%,對中小企業的處罰標準從銷售額的3%提高到了4%。
修改後的《反壟斷法》還賦予公平交易委員會“犯法調查權”。如果獲得法院的搜查令,公平交易委員會可以對嫌疑人的住宅進行搜查並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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