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應收賬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包括現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以及產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
第五條應收賬款質押登記通過互聯網進行。
第六條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由質權人辦理。質權人可以委託他人辦理登記。
第七條質權人申請取得用戶名和密碼,進行初始登記。
第八條登記內容包括質權人和出質人信息、應收賬款的描述、登記期限。
出質人或質權人爲機構的,應填寫機構的法定註冊名稱、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組織機構代碼或金融機構代碼、工商註冊碼等信息;
出質人或質權人爲個人的,應填寫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等信息。
第九條質權人按要求填寫完畢相關登記內容,提交登記公示系統。登記公示系統記錄登記提交時間並分配登記編號,生成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初始登記證明和“授權碼”,提供給質權人,登記完成。
第十條質權人自行確定登記期限,登記期限以年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十一條在登記期限屆滿前30日內,質權人可以申請展期。
質權人可以多次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第十二條質權人發現登記內容存在遺漏、錯誤等情形或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質權人應自該情形產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註銷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質權實現;
(三)質權人放棄登記載明的應收賬款之上的全部質權;
(四)質押合同無效或被撤銷;
(五)其他導致所登記質權消滅的情形。
第十四條質權人憑“授權碼”進行展期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
第十五條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爲登記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質權已消滅的,可以要求質權人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無法與質權人達成一致的,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辦理異議登記。
第十六條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應在異議登記辦理完畢的同時通知質權人。
第十七條異議登記之日起30日內,質權人可以進行變更或註銷登記;如不同意變更或註銷登記的,應向法院提起訴訟。
自異議登記之日起30日內,質權人提交法院受理通知書的,登記機構保留異議登記和原登記。法院做出判決或裁定後,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質權人根據法院的判決或裁定要求登記機構變更、註銷原登記或撤銷異議登記。
自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如果質權人不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或未向登記機構提交法院受理通知書的,登記機構通過登記公示系統提示質權人;自登記機構發出提示通知之日起15日內,如果質權人仍未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或仍未向登記機構提交法院受理通知書的,登記機構按照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要求變更、註銷或撤銷原登記。
第十八條登記申請人辦理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出質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辦理異議登記後,登記系統記錄登記時間、分配登記編號,並生成變更登記、註銷登記或異議登記證明。
第十九條質權人、出質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應當按照登記公示系統提示項目如實登記或進行異議登記。
第二十條任何機構和個人均可以查詢應收賬款質押登記信息。
第二十一條查詢人須申請取得用戶名和密碼後,方可進行查詢。
第二十二條出質人爲機構的,查詢人以出質人完整、準確的法定註冊名稱進行查詢。
出質人爲個人的,查詢人以出質人的身份證件號碼進行查詢。
第二十三條登記機構根據查詢人的申請,提供查詢證明。
第二十四條登記證明和查詢證明可通過證明編號在登記系統進行驗證。
第三章 登記機構的職責
第二十五條登記機構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維護登記系統安全、正常運行。
登記機構因不可抗力不能提供登記或查詢服務的,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登記機構應當制定用戶管理、安全管理、內部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障登記系統正常運行。
第二十七條登記終止或登記期限屆滿後,登記機構應當對登記記錄進行保存,保存期限爲十五年。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登記機構提供登記和查詢服務按照有關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第二十九條應收賬款轉讓的,受讓方可以將應收賬款轉讓的信息記載於登記公示系統。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