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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記者趙穎妍 通訊員郭學文):近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成立司法技術輔助工作辦公室,負責集中辦理該院對外委託、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和爲審判工作提供技術諮詢等工作。
該院審判、執行部門,需對外委託鑑定、評估、審計、拍賣、變賣和指定破產清算管理人的,必須移送司法輔助工作部門,由司法輔助工作部門按照公開、擇優、隨機的方式選擇專業機構,擅自對外委託的將被追究責任。實行隨機選擇,陽光操作的方法,較好地避免了人爲因素干擾和暗箱操作問題的發生。
同時,該院研究制定了關於《司法技術輔助工作的有關規定》,明確規定了:對外委託工作,統一使用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中介機構名冊;委託經辦人應當督促中介機構在接受委託後30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工作;特殊案件、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中介機構在期限屆滿5日前提出申請;委託中介機構拍賣涉案財產的,委託經辦人必須到拍賣現場臨場監督;中介機構出具的作爲證據使用的各類報告由合議庭組織質證;當事人提出異議的,由案件承辦人通知中介機構出庭接受詢問和解答當事人提出的有關問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中介機構重新完成委託事務或另行委託:(一)中介機構出具的報告不符合委託要求的;(二)從事中介事務程序不符合相關規定的;(三)依據訴訟法律規定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四)以不正當方式取得本次中介事務的;(五)其他可能影響中介事務公正進行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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