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圖片
點擊瀏覽更多最新圖片
甘肅法官一家四口滅門案:一被告當庭申請極刑
甘肅臨夏州法官遭滅門案告破 一名嫌犯自殺
9月10日,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12·11』特大搶劫、故意殺人一案,在甘肅臨夏州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朱建林、蔣志強、朱建民、宗傑4名被告人被分別指控涉嫌搶劫罪、故意殺人罪、盜竊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窩藏罪。由於案情重大且證據繁雜,檢察院首次啟用了多媒體電子示證系統。
在當日法庭審理中,被害人陳某一家的代理人,當庭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除了請求法庭對各被告人進行嚴懲外,還向被告人朱建林、蔣志強、朱建民提起了35萬餘元的民事索賠。
針對民事索賠請求,各被告人均表示願意賠償,但稱自己無能力賠償。
血案回放
『滅門』慘案這樣發生
2006年11月下旬某日,朱建林、蔣志強、朱建民與孟繁軍(已死亡),在孟的租住房內商議搶劫目標時,朱建林提議對臨夏州法院乾部陳某實施搶劫,遂進行了合謀和分工。同年11月27日至30日,4人一同從蘭州 市至臨夏州采用跟蹤、守候、向他人打聽等方法,接觸了陳某並確認了其住址。返回蘭州後,朱建林、蔣志強、孟繁軍在糾集朱建民未果的情形下,結拜起誓。
12月11日17時許,蔣志強在陳某家附近路口守候時,發現並確認陳已回家,即通知朱建林、孟繁軍二人。於是3人於19時許進入西郊某棟樓7單元401室陳家中。閑談時,3人趁陳起身之機同時向其開槍射擊,致陳當場死亡。繼而,3人持槍將陳妻、陳的孫子及保姆控制在衛生間內,並用膠帶紙進行封嘴、捆綁。其間,朱建林、蔣志強兩人分別在陳家中搜尋財物。蔣志強在陳某臥室內的一寫字臺中間抽屜中劫取現金1.1萬餘元、手表二塊(價值600餘元)、瑪瑙石107顆(價值107元),後朱建林又將陳手腕處的一塊手表及口袋內的1000元現金劫取。逃離時,孟繁軍在衛生間內將陳妻槍殺,蔣志強在衛生間內將保姆槍殺,朱建林在北面臥室內將年僅7歲的陳家孫子槍殺。
庭審直擊被告人一人求死一人翻供
對起訴書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實,朱建林供認不諱。在最後陳述時,他說:我對我犯下的罪行不談後悔,因為後悔也來不及了,後悔也不能活著。殺害陳某一家,特別是殺害小孩子,我禽獸不如……我所犯的罪行不可饒恕,我是罪有應得。我請求法庭判處極刑,立即執行。我想等我被處決(執行死刑)後,把我罪惡的屍體捐獻給醫學院作研究。另外,我想衷心地對陳某家人說聲對不起,請你們原諒……
而蔣志強則以自己當時開槍殺人是受到脅迫,將其在公安機關的部分供述推翻,並辯解稱其主觀惡性不深,不是主動參與等,請求法庭對他從輕處罰,給他一次重新做人的機會。
朱建民以自己當時參與跟蹤陳某時,他並不知道是要搶劫殺人,後得知朱建林等人的意圖還進行過勸阻,並且自己也沒有參與為由,請求法庭對其公正判決。
被告人朱建林在刑罰執行完畢5年內,又伙同他人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持槍入室搶劫殺人,並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符合我國《刑法》有關條款之規定,構成搶劫罪、故意殺人罪、非法持有槍支罪,且系主犯、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蔣志強伙同他人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持槍入室搶劫殺人,並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構成搶劫罪、故意殺人罪、非法持有槍支罪,且系主犯,亦應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朱建民伙同他人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在陳某被搶劫遇害中,起了輔助作用,其行為構成搶劫罪,系共同犯罪當中的從犯。
相關指控
逃亡路上屢屢作惡
被告人朱建林與孟繁軍在臨夏州作案後,逃往天水,並租住在天水市麥積區渭濱北路西三角地38號。2007年元月上旬某晚,朱建林、孟繁軍將被害人劉某召至住處進行了嫖宿,後因劉在屋內見到了二人藏匿的槍支,遂生殺劉之念。次日上午,孟繁軍乘朱建林將劉壓倒扼頸之機,持斧在劉頭部猛砸致其死亡。
2007年3月3日凌晨2時30分許,被告人朱建民伙同孟繁軍、宋某(另案處理)在蘭州市城關區蘭新市場電器街某號電動車商鋪實施盜竊,在將3輛電動自行車(總價值3960元)盜出店外逃離時,被正在巡邏的保安發現後圍捕,孟繁軍開槍自殺,朱建民、宋某棄贓逃跑。
此案未當庭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