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中國針對壟斷性行業繼續打“破壟攻堅戰”,在放寬市場準入、改革監管和運營體制、引入非國有資本、建立特許經營制度等方面進行了相應的改革,在有些重點領域,有一定程度推進
9月9日,一份來自商務部跨國公司研究中心的報告在廈門發佈,引起了社會各界特別是企業界廣泛關注。
這種關注源於這份名爲《2007年中國外商投資報告》的一個總結性論斷:中國目前還沒有一個行業真正被外資企業壟斷,“真正的壟斷企業還多是國有企業”。
而就是《2007年中國外商投資報告》發佈前的8月30日,《反壟斷法》通過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表決並高票獲得通過,其中涉及國有企業壟斷的相關內容在歷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中均被重點討論。
豁免與否?
針對國有企業的相關規定體現在《反壟斷法》的總則中,規定:“國有經濟佔控制地位的關係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並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爲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
同時,該規定涉及“行業的經營者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
據《第一財經日報》瞭解,此前不久的一次相關研討會上,有國企的負責人提出對於國企壟斷應區別看待,應有一定的豁免權。
其理由基於幾個方面,首先是一些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比如石油業等的壟斷是國家宏觀調控所需;其次,壟斷的目的也要加以區分,如果壟斷的目的在於爲社會利益計就可以理解;還有一種觀點堅持認爲壟斷與規模經濟一定要科學區分不能混淆。
今年“兩會”期間,中石油副總裁胡文瑞在接受有關媒體採訪時認爲壟斷不是貶義詞,而應該看其代表了誰的利益。如果壟斷體現了國家的利益,代表了人民的利益,那麼就不是通常意義上的壟斷。
此後這一觀點被專家、學者予以批駁。
“國有企業的壟斷收益究竟是對誰負責?”擔任民營企業負責人的孔善廣在論文《國有企業壟斷利益與國民利益》中直接發問。
他認爲,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寶鋼集團、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國電信等7家公司實現的利潤,就佔到了全部中央企業利潤的78%,其中6家是國家壟斷的石油石化和電信行業,“可以說是對企業所有者實行壟斷價格而來的”。
6月和8月對《反壟斷法(草案)》進行第二次和第三次審議時,會議組成人員對於相關行業的壟斷頗多質疑,特別是電信行業的壟斷被認爲是違背市場規律的,因爲相比發達國家,我國手機資費水平遠遠超出它們。
此前成品油價格調整問題也被有關委員提出,他們認爲,老百姓認爲此舉是石油企業利用自己對市場的支配地位採取有利於提高價格的做法,是違背市場規律的。
由此,他們認爲該法未來的實施過程中要細化國有企業壟斷的相關規定,讓其真正成爲“協調各方利益,鼓勵建立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的良法。
有了解央企運作的專家告訴本報記者,央企希望豁免有它們自己的道理,一方面它們多是控制國民經濟命脈的行業,代表着國家利益甚至國家安全;另一方面,來自國際市場和有關部門的政策壓力也讓它們感覺吃力。
按照國資委的相關要求,如果央企進入不到本行業前三名,就要被重組。
不過,一位央企法務部的負責人認爲,《反壟斷法》或許並不會對央企產生太大的影響,因爲按照其規定,該法並不反對企業做大做強和規模經濟,所以沒必要對這個問題過多爭論。
“央企不能輕言豁免,而應該積極進行改革並適應新法的規定,迎接競爭。”《反壟斷法》起草專家組成員、對外經貿大學教授黃勇認爲。
誰在逃避競爭?
“其實《反壟斷法》根本無法撼動自然壟斷狀態。”黃勇認爲,目前對於法律本身規定的探討已無多大意義,應該關注的是國務院相關細則的規定如何來細化針對這部分企業的規定,“應該首先把壟斷國企拉入這一法律框架下來,讓它們接受公平競爭”。
黃勇認爲,不能賦予《反壟斷法》過高的意義,在中國的現實國情中,它的具體實施效果還值得期待。
其實,中國針對國企壟斷的問題早已有所舉動。
《2006年中國國有經濟改革報告》(下稱《報告》)顯示,去年,中國針對壟斷性行業繼續打“破壟攻堅戰”,在放寬市場準入、改革監管和運營體制、引入非國有資本、建立特許經營制度等方面進行了相應的改革,在有些重點領域,有一定程度推進。其中提及郵政體制改革、石油壟斷領域的改革、民航體制改革和電信體制改革。
《報告》分析,新一輪的電力體制改革正在醞釀之中,鐵路改革方面,鐵路投融資向民營資本開放程度將加大。並由此建議,要在包括鐵路、公路、航空、電信和海運等行業引入競爭。
最後,該《報告》認爲,由於《反壟斷法》的出臺,今年的“破壟”將有明顯看點。
在專家、學者紛紛指出國企應加大改革力度參與競爭的同時,民企仍自認爲委屈,“在夾縫中生存”。它們認爲現有諸多行業對民企設置門檻兒,雖然能夠涉足的領域越來越廣,但是還是有很多根本無法進入的,這種生存環境不利於其發展壯大,也違反市場公平競爭的規律。
“我們只希望公平參與競爭就夠了,也不奢望優惠政策支持。”一位民企負責人告訴本報記者。
誰來管和怎麼管?
《反壟斷法》針對未來的管理作出規定,“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並履行相關職責。
同時,該法規定,國務院規定的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機構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
這兩條規定所涉及到的兩個機構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時就被高度關注,當時的與會人員一再建議,在未來的實施細則中,一定要明確二者關係,以防爲個別利益部門分割利益創造機會,從而影響法律的實施效果。
其實,據關注該法的相關法學專家和經濟學者分析,該法出臺之日就必然引發有關部門之間的利益糾葛,而這種糾葛“由來已久”,甚至從該法醞釀之時就已出現。所以,他們認爲,國務院下一步制訂細則的過程應該廣泛徵求各界意見,防止將注意力過多集中於利益部門。
黃勇認爲,執行問題還是要考慮與相關法的銜接,比如《行業監管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等。
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系教授時建中此前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則認爲,未來的執行將對執法機構包括法院等提出極大考驗,因爲該法的執行過於專業,需要一支經驗豐富的辦案隊伍,而這是目前還比較缺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