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報》7月27日B4版標明“國際版”,但是奇怪的是,在幾條國際新聞卻夾有這樣一條國內新聞,標題是《9米巨幅“毛澤東黃金卷”震撼發行》,該條新聞的導語全文如下:“本報訊:在建軍八十週年到來之際,近日,收藏品市場驚現一部再現紅軍長征行程的黃金畫卷,這部黃金卷長達9米,均以999(24K)純黃金製成,中間無接縫,可稱爲史上黃金卷製作之極品。這部罕見藏品剛一上櫃,就在收藏品市場掀起一股風波,有眼力又有實力的收藏着紛紛爭相購買。因爲畫卷以毛澤東彩金頭像爲主體,故也被收藏着稱爲‘毛澤東黃金卷’。”隨後是帶有幾個小標題的內容,無非是這個東西如何有收藏價值,最後還有聯繫電話。看到最後,真相顯露,這明明顯是廣告,卻以新聞的形式夾雜在新聞中!
《北京青年報》的廣告新聞還不是最嚴重的。2007年6月中旬以來至今(8月),《北京晨報》頭版下半部經常出現通欄標題的新聞,諸如《70位老將軍簽名見證首部毛主席“立體郵票”面世》、《北京發現“圓明園全景”黃金卷》、《一代偉人鄧小平彩色金銀幣轟動收藏界》、《“首都古錢幣大全”圓滿結束髮行》、《整套中國曆代紙幣惹火京城投資人》、《<應清郵原票大全套>驚世亮相》等等。文中還有彩色照片,最後都有聯繫電話。明明是廣告,均以新聞的形式刊登,有的還在開頭寫有“焦點”二字,以吸引讀者當作新聞閱讀。
《北京晨報》的這種廣告新聞不僅頭版有,也經常在二版下半部以通欄新聞報道的形式刊登這種變相的廣告,例如《“08奧運金盤”首都配額發行告急》(7月20日)、《歷代紙幣整套發行引爭議》(7月27日)、《首都商業領袖寵愛“08奧運金盤”》(7月18日)、《苦等27年,我們終於盼到了》(8月2日)。該報還在12版標以“專題”的名義刊登新聞形式的廣告,例如《香港迴歸寶鼎熱銷斷貨》(7月26日)、《祝賀第四屆世界養生大會平邑論壇暨……新聞發佈會在京隆重召開》(7月13日)等等。
《北京晚報》也刊登了這類以新聞形式出現的廣告,好在這類“新聞”的左上角,印有兩個字“廣告”。可是這兩字也太小了,如果不注意,會被忽略的。
以上做法,均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行爲。《廣告法》第十三條規定:“大衆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的形式發佈廣告。通過大衆傳播媒介發佈的廣告應當有廣告標記,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該法第四十條規定:“發佈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廣告罰款管理機關責令廣告發布者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997年1月15日,《中宣部、廣播電影電視部、新聞出版署、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關於禁止有償新聞的若干規定》發佈實施,其中第八條規定:“新聞報道與廣告必須嚴格區分,新聞報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爲企業或產品作廣告。凡收取費用的專版、專刊、專頁、專欄、節目等,均屬廣告,必須有廣告標識,與其他廣告信息相區別。”隨後幾乎每年都有與之相關的行政規章出臺,但實際效果並不顯著。我國的行政管理機關也多次發佈過這類內容的行政規章,例如2001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新聞出版總署《關於進一步加強對大衆傳播媒介廣告宣傳管理的通知》,第七條明確規定:“不得以任何新聞報道形式刊播或變相刊播廣告,……各類大衆傳播媒介有關人物專訪、企業專題等報道中不得含有地址、電話、聯繫辦法等廣告宣傳內容”。2005年2月,北京市工商局展開“打虛假,樹誠信”的廣告專項整頓,再次明確新聞中不得出現聯繫電話、電子郵件地址等,整頓的第一項就是以新聞形式出現的廣告。
然而,這種以新聞形式刊播的廣告屢禁不止,現在仍然相當普遍,從中央黨報到地方傳媒都有。不過,這次《北京晨報》把新聞形式的變相廣告做到了頭版,而且還是彩色,違法行爲更上一層樓了。看來,重申有關的法律法規,呼喚傳媒的法治意識和職業道德意識,並非多餘,而且需要有關部門認真執法。
這種傳媒行爲,明顯地違法追逐利益,但是長久以來沒有人指出,應該執法的部門也不作爲,受到損害的是傳媒的受衆,其實也包含傳媒自己。就像《廣告法》指出的,“使消費者產生誤解”,就像《通知》指出的,“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大衆傳播媒介的良好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