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劉泉深收受在逃的強姦嫌犯5萬元賄賂款,向對方通風報信一案,近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終審宣判,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劉泉深有期徒刑6年,並處沒收個人部分財產1.2萬元。
47歲的劉泉深有着大專文化,被捕前是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刑事偵查支隊的民警。1994年七八月間,劉泉深利用職務便利,接受兩名涉嫌強姦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齊建民、邢軍華的請託,爲二人逃避抓捕通風報信,並分兩次收受賄賂款人民幣5萬元。劉泉深被查獲歸案後,贓款並未被起獲。
崇文法院一審認爲,劉泉深的行爲已構成受賄罪。崇文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劉泉深有期徒刑6年,並處沒收個人部分財產1.2萬元。判決後,劉泉深以一審認定事實不清,審判程序不合法,他本人未收受賄賂爲由上訴至市二中院。
市二中院審理認爲,劉泉深身爲國家工作人員,本應廉潔奉公、依法履行職責,但他卻執法犯法,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爲的廉潔性,侵害了國家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市二中院駁回了劉泉深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記者邱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