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63萬元從他人處買房 將原住房低價賣出後發現新宅內出過命案 退房後稱自己蒙受經濟損失
二手房內曾發案件買房人索賠
被告:原告所述事實是編造的 律師:賣房人應對有關房屋的一切重要信息予以披露否則構成侵權
本報訊(記者曾華)花了63萬元,卻買來一處發生過人命案的“凶宅”。退房後,李勇將二手房的賣主李冬生告上法院,要求其賠償購房差價款、購房評估費、租房房租等各項損失總計7萬餘元。
今天上午,該案在朝陽法院開庭審理。
李勇訴稱,2007年3月,他通過房屋中介公司,以63萬元的價格,購買了李冬生的一處位於朝陽區望京的房屋。隨後,李勇將自己原來的住房低價出售。
李勇購得房屋後,一位朋友告訴他,屋內曾發生過殺人案件。後李勇到派出所覈實,發現朋友所述確爲事實。
後經交涉,李冬生同意退房,但拒絕賠償損失。李勇認爲,對方隱瞞了房屋系“凶宅”的真相,給自己造成經濟損失,遂訴至法院。
“沒有發生過兇殺案件,是原告編造的。”在法庭上,被告的代理人說。他表示,原告的起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同意他的訴訟請求。
“他說的不是實話。小區居民和物業公司都告訴我,去年3月,一個租住在裏面的20多歲的男孩在屋裏被殺後,被扔到了樓下,他穿着褲衩,身上還纏着被單。”休庭後,李勇的妻子對記者說。
律師解惑
-1:誤購“凶宅”,能否要求退房?
北京市惠誠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楠告訴記者,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賣房人應對關於房屋的一切重要信息均予以披露。如不披露,即侵犯了買房人的知情權,買房人有權要求退房。
陳律師表示,忌住“凶宅”是人們的傳統觀念,不能簡單把它說成是“迷信”。躲避恐懼是每個人的本能,法律應該尊重這種人文習俗,而不是排斥。
-2:房屋中介是否應擔責?
陳律師說,房屋中介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取決於其是否知情。如果有證據證明其明知房屋是“凶宅”,而故意隱瞞,則可追究其責任;如果沒有證據證明這點或賣房人確實沒有將實情告知中介公司,中介公司不承擔責任。
-3:如何避免“誤購”發生?
陳律師提醒買房人,買二手房時,最好向附近鄰居打聽一下房屋的情況。
同時,買房人可在合同中與賣房人約定,要求其披露房屋內是否發生過非正常死亡;如果其故意不告知,一經發現,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或要求酌減房款。
相關案例
2004年10月8日,黑龍江大慶市的張女士花15.5萬元購買了一處二手房。買房後她才得知,房子的陽臺上吊死過一個女人,後來就一直沒人住了。爲此,張女士將賣房者告上法院。
2005年7月,大慶市讓胡路區法院作出判決。
法院認爲,該房雖在實物形態上沒有受損,但房屋會因購買者的避諱而貶值。賣房者故意隱瞞真相,構成侵權。
據此,法院判決賣房者應返還部分房款4.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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