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福州9月14日電(記者鄭良)福州市中級法院日前對一起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作出判決:福州一婚紗攝影樓未經著作權人允許,將他人攝影作品用於營業宣傳,應承擔侵權責任。
2004年,陳某完成攝影作品《花季2004》《花季2005》創作,並於2005年9月在四川省版權局進行了版權登記,登記上述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人爲成都某廣告藝術建設公司。
去年12月,該廣告藝術建設公司發現上述登記作品中有3幅攝影作品被福州一婚紗攝影樓擅自用於營業宣傳的牟利活動。今年2月,經該廣告藝術建設公司申請,福州市公證處人員來到該攝影樓,對該店入口上方店名招牌、外牆廣告牌、店內擺設懸掛的照片進行拍照取證。隨後,該廣告藝術建設公司對該攝影樓經營者鄭某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福州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爲,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法人享有的著作權受法律保護,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任何人不得通過複製、發行、展覽等方式向公衆傳播著作權人作品。本案中,攝影樓經營者鄭某將廣告藝術建設公司享有著作權的3幅攝影作品用於營業宣傳,既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也未支付報酬,構成侵權。
法院最後判決:鄭某須立即銷燬涉案侵權攝影作品,賠償廣告藝術建設公司1.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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