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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着坐班房的風險受賄,卻又將這些錢發給職工,用作廉政考覈獎勵金。這並非一個荒誕故事,中國農業銀行廣元分行原副行長薛明就是這個真實故事的主角。
法制週報記者文峯
近日,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中國農業銀行廣元分行原副行長薛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沒收財產10萬元。薛明因收受四川盛世集團總經理諶治武的賄賂,利用職權爲其違法承兌票據,給銀行造成3300萬元的損失而獲刑。
讓人意外的是,對於收受的賄賂,薛明並沒有將其私用,而是以各種名義發放到銀行職工手中,其中大部分受賄款用作了單位的考覈獎勵基金。在坊間,有人認爲薛明是在搞“腐敗秀”,有人則認爲他“一心爲公”。這起另類受賄案引發了不小的爭議。
個人牟利銀行吃虧
薛明是四川大竹縣人,在擔任農行廣元分行副行長之前,曾擔任農行渠縣支行副行長和大竹縣支行副行長等職。從渠縣到大竹,薛明一直爲盛世集團的貸款和辦理承兌匯票大開方便之門。1996年7月,盛世集團總經理諶治武到渠縣信用聯社辦理1500萬元貸款,他在某酒店房內送給薛明人民幣2萬元,當晚薛明便在貸款申請上簽字同意。
法院查明,1995年至1998年期間,先後擔任中國農業銀行渠縣支行副行長兼渠縣信用聯社主任、中國農業銀行大竹縣支行副行長、行長的薛明,非法收受諶治武賄賂的人民幣25.5萬元、美元1.67萬元,爲其牟取利益。
1997年3月至1998年12月止,薛明在擔任中國農業銀行大竹縣支行行長期間,在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與收款人無真實商品交易背景、未繳納保證金、無抵押物或抵押不進行登記等情況下,違反規定爲四川盛世集團承兌銀行匯票41筆,涉及金額1.39億元。
經司法鑑定:大竹農行簽發的上述銀行承兌匯票,最終造成銀行墊付3300萬元。
賄款用作獎勵金
讓人意外的是,薛明並沒有把賄賂款挪作私用,而是以各種名義將其發放到銀行職工手中。2000年,薛明把12萬元人民幣作爲2000年度三防一保和黨風廉政建設以及安全事故防範工作考覈獎勵,發放給所有職工。後來,薛明將從諶治武手中收受的另外14.5萬元,以“存款超億元”的名義獎勵給了全行職工。
2005年8月,盛世集團系列金融詐騙案引起中央領導的高度重視,並於同年成立專案組對案件展開調查。最終薛明則以受賄罪獲刑。
備受爭議
他是在收買人心
國內資深評論員羅瑞明認爲:其一,薛明的違規行爲問題太大,罪行一觸即露。因此薛明採取以退爲守的計謀,將錢發給職工。這樣做的目的在於,一旦罪行敗露可以推說已將賄款上交,洗脫罪行。
其次,把賄款當作獎勵金髮給職工,可以收買人心,增加內部職工對他的好感。只要內部的人被“感化”,問題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巧妙過關。
該案量刑有些過重
西北政法大學法學院馮衛國教授表示,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爲。雖然,薛明已構成受賄罪,但法院也應考慮實際情況。既然薛明將受賄款用於“公益事業”,法院應該酌情量刑。
目前,我國對於此類特殊情況是否該從寬量刑,並未在司法解釋中給予明確規定,法官掌握的彈性空間非常大。
這屬於單位受賄罪
著名刑事律師、重慶紅剛律師事務所主任硃紅剛認爲,薛明的行爲應該屬於單位受賄罪,而非個人受賄罪,法院在案件定性上不恰當。單位受賄罪始見於1985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關於當前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試行)》,該司法解釋規定:對單位爲牟取非法利益收受賄賂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除沒收全部財物外,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應追究受賄罪的刑事責任。
1988年1月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佈的《關於懲治貪污賄賂罪的補充規定》,通過立法正式確定了單位受賄罪:“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如果薛明認罪態度較好的話,應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3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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