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南寧9月15日專電(記者何豐倫)廣西來賓市一名婦女10多年前將自己的相片用到了別人的身份證上。她將錯就錯,與別人換用身份證20多年,結婚時也是用別人的身份證登記。如今想與丈夫離婚,丈夫卻說:“我可從未和你登記結婚!”
阿芳(化名)是來賓市興賓區石牙鄉人。1983年領取第一張身份證的時候,自己相片貼到了別人的身份證上,而別人的身份證卻貼着她的照片。那人正好是她要好的朋友阿梅(化名)。兩人私下商量,互換身份證使用。
此後,阿芳外出打工、去銀行存錢及辦理一切需用身份證進行登記的手續,全是用貼着自己照片但名字是朋友阿梅的身份證。1994年,阿芳與覃某結婚時,使用的也是這張身份證。
2007年以來,阿芳與丈夫感情上出了問題,提出離婚。不料丈夫卻說:我根本就沒有和你結過婚,和我登記結婚的是“阿梅”,要離婚你自己只管走就是了。阿芳這才意識到自己當年與朋友私自換用身份證有多糊塗。
最近,阿芳按照律師建議,以曾用名向法院起訴離婚。但法院沒有受理。接待她的法官瞭解她的情況後說,因爲結婚證上的名字、出生年月與她持的身份證差異太大,沒有一樣可以看出是同一個人,不能確定“阿梅”是她的曾用名,故不予受理。
法官說,阿芳要打此官司,必須找到足夠的證據證明結婚證上的那個“阿梅”實際就是她。 (責任編輯:梅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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