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上海市調整了工傷人員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標準、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卹金標準、外來從業人員因工死亡和因工緻殘七級至十級待遇標準等5項工傷待遇,從7月1日起執行。近日,上海市市勞動保障局對政策有關內容作了解讀。
工傷致殘傷殘津貼
2006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致殘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按《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享受的傷殘津貼,或按《關於本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等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規定享受的定期傷殘撫卹金(以下統稱傷殘津貼)和享受的生活護理費標準,按以下標準調整: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在目前享受標準的基礎上調整,其中,致殘一級增加208元/月,致殘二級增加200元/月,致殘三級增加192元/月,致殘四級增加174元/月。調整後的最低傷殘津貼標準爲:致殘一級2220元/月,致殘二級2100元/月,致殘三級1980元/月,致殘四級1850元/月。
工傷人員生活護理費
標準調整爲: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24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99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740元/月。
因工死亡撫卹金本
上海市2006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按《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享受的供養親屬撫卹金,或按《關於本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等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規定享受的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撫卹金標準,在目前享受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外來人員因工死亡待遇
外來從業人員因工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按《關於貫徹<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的實施細則》規定享受的由綜合保險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喪葬補助金、因工死亡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卹金等三項待遇合計標準調整爲120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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