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9月17日電(記者劉琳劉詩平)中國證監會17日發佈並實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及其配套文件,規定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投資者認購的非公開股票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
實施細則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制定,規定在3類情形下,具體發行對象及其認購價格或者定價原則應當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確定,並經股東大會批准;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這3類情形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實施細則還規定,發行對象不屬於以上3種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行覈准批文後,按照細則的規定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實施細則還對於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操作做出了具體規定,包括髮行對象與認購條件、董事會與股東大會決議、覈准與發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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