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劉強被戴上手銬
37歲的原湖北省荊州市中環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劉強,通過交友詐騙多名女子的錢財共計360餘萬元。9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劉強有期徒刑14年,罰金1.4萬元。
2003年6月至2005年9月間,劉強通過在新浪網、愛在中國網、愛情網等交友網站或朋友介紹等方式,以徵婚爲名,分別結識了北京、天津、黑龍江、甘肅等十餘省市的女青年王某等12人。劉強虛構其所在的湖北省荊州市中環投資有限公司急需資金、短期借款即可歸還本金的事實,騙取上述被害人信任,並騙取王某等人共計360餘萬元。案發前,劉強已分別歸還被害人42萬餘元。
二中院經審理認爲,劉強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財,其行爲已構成詐騙罪,且詐騙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鑑於其當庭自願認罪,有一定悔罪表現,所騙部分財物已歸還被害人,故對其可酌予從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法庭上,聽到一審判決結果的劉強,身體微晃,一時站立不穩,“這輩子算完了!”。宣判後劉強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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