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徇私枉法』到無罪釋放,拘留所長被拘291天。
-核心提示
好像一出黑色幽默劇。
背負『徇私枉法』罪在監獄裡呆了291天後,毛大軍等來了無罪宣判。
『誤會』發生在毛大軍任龍裡縣公安局監管大隊行政拘留所長期間。
291天,他的人生旅途經歷了一個戲劇性的過程——從身陷囹圄到重獲自由。
與此同時,毛大軍一家人為此付出了未曾有過的心理成本。
當天毛大軍被押送到了約百公裡之遙的福泉看守所。檢察院的理由是他在哪嗙鄉任副所長期間收了盜竊嫌疑人家屬的3000元賠償款後就把人放了。
[突遭羈押]
2006年1月23日晚9時許,龍裡縣檢察院兩名工作人員,徑直走進了位於龍裡中學內的毛大軍家。由於毛不在家,兩名工作人員告訴毛的愛人羅燕妮,毛大軍回家後,讓他到檢察院去一趟。
次日上午8:30分左右,毛大軍駕駛那輛跟隨他多年的『航天車』就去了檢察院。
『我以為是檢察院詢問我一些案子的事情。沒想到,當天他們就把我押送到了約百公裡之遙的福泉看守所。』毛大軍回憶說,檢察院的理由是他在哪嗙鄉任所長期間收了盜竊嫌疑人家屬的3000元賠償款後就把人放了。
當天下午,龍裡縣公安局和檢察院的七八輛警車開進了龍裡縣中學的宿捨區,幾十名工作人員對毛大軍的住宅進行了搜查,並搜走了他6本工作和生活日記本等物。
從這天起,毛大軍開始了他291天的牢獄生活。而這一天離春節還有三天。
事情得從在幾年前毛大軍任龍裡縣哪嗙鄉派出所任副所長(主持工作)期間說起。
2001年6月30日,哪嗙鄉派出所根據線報抓獲了作案嫌疑的陳登平。陳登平被抓後,供述了在1999年8月至11月18日期間,他與兩名同伙在龍山鎮參與盜竊價值約3000元人民幣的行為。當晚,派出所將陳登平送龍裡縣看守所留置。
因時隔兩年,派出所無法找到被盜竊人來證明陳登平的盜竊行為,故毛大軍向局領導請示,讓陳登平先交賠償款,待查清後再作處理。
庭審過後,毛的妻子始終覺得這個案子漏洞百出,偽造的痕跡很明顯。加之在丈夫案發之前,就曾有人在公開場合揚言稱『毛大軍,你過不了春節。』這讓她堅信,丈夫是被人陷害的。
[被人陷害?]
2006年4月21日上午,毛大軍『徇私枉法』案在龍裡縣人民政府會議室首次開庭,龍裡縣檢察院檢察長親自作為公訴人,龍裡縣法院院長親自作為審判長開庭審理此案。
據龍裡縣司法局2006年第八期《司法簡報》顯示,當時龍裡有關部門對此案高度重視,召集全縣股級以上乾部到庭旁聽,並要求『各部門以此案為契機,加強對所屬乾部的政治思想、法制觀念教育……』
原龍裡縣公安局局長,現任龍裡縣人大副主任的謝某某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因3000元引發的一起『徇私枉法『案,檢察長親自作為公訴人、法院院長親自作為審判長、全縣股級以上的乾部全部到庭旁聽的審判規模,這在龍裡縣的歷史上是第一次。
2006年4月24日,龍裡縣法院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是:毛大軍在收取陳登平親屬遞給他的3000元現金後,於當天將陳登平予以釋放。2001年7月,毛大軍調離哪嗙派出所,之後3000元並一直未入賬。2005年11月30日,哪嗙派出所將轄區內『三逃人員』陳登平抓獲。
龍裡縣檢察院認為毛大軍涉嫌徇私枉法犯罪,並於2006年1月24日對本案立案偵查。隨後,龍裡法院做出判決,被告人毛大軍1999年至2001年任龍裡縣哪嗙鄉派出所副所長期間,在明知陳登平系『三逃』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在收取陳登平3000元人民幣後,將陳登平釋放,此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根據《刑法》有關規定,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庭審過後,毛的妻子始終覺得這個案子漏洞百出,偽造的痕跡很明顯。加之在丈夫案發之前,就曾有人在公開場合揚言稱『毛大軍,你過不了春節,我讓你進去(監獄)過年。』這讓她堅信,丈夫是被人陷害的。『為了開展工作,他還從家裡拿錢去墊付公務支出的費用。他怎麼可能做出徇私枉法的事情呢?』為澄清丈夫的冤獄,毛的妻子利用課餘時間,同律師一起四處尋找有力證據。
多位知情人這樣追問,為何這起案子的兩次開庭竟有兩個案件來源?到底是誰偽造了陳元璽的舉報信?目的是什麼?
[無罪釋放]
尋找證據就從案件的來源開始。
4月21日開庭的當天,公訴機關首先當庭宣讀了舉報人——陳登平70多歲的父親陳元璽的舉報信,以此說明毛大軍案的來源。
當時旁聽的人聽到公訴人念舉報信時,都暗暗發笑。『一個70多歲的老農民怎麼能寫出如此高深的舉報信?』
辯護律師找到陳元璽求證舉報一事。可陳元璽卻說,自己並未寫過舉報信。並且,他還親自寫信給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澄清(中院終審開庭時還通知他出庭對質),他從未舉報過毛大軍。
在福泉看守所裡,毛大軍覺得自己很冤,他反問『如果我真想要拿3000元錢,為什麼不讓這3000元錢入了哪嗙鄉派出所的賬後,再從這裡面理所當然地取出,以抵他在工作期間自己墊付的15144.15元費用呢?』
一審判決後,毛大軍提出上訴,其上訴理由為,他在哪嗙鄉派出所任副所長期間,並不知道陳登平系批捕在逃人員。因縣公安局未將陳登平列入『三逃』人員名冊。哪嗙鄉派出所對陳登平留置盤問,收取家屬退贓款項,是所裡的集體行為,而非他的個人行為。而解除對陳登平的留置,是經過請示局長同意後執行的。
並且,陳登平盜竊案未結案,他就調離了哪嗙派出所,對該案應由原承辦人和哪嗙派出所繼續辦理。拖了四年之久纔追查此案,責任不在他。他在上訴材料中寫道:『上訴人被有關領導打擊報復,制造了毛大軍徇私枉法的冤案材料。』
2006年7月11日,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將此案發回重審。
9月13日,龍裡縣法院再次開庭審理此案。而這一次,案子的來源卻變成了『2005年12月2日,龍裡縣公安局領導、局紀委領導、刑偵大隊領導到龍裡縣檢察院反映』了。但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龍裡法院依舊維持了原判。
宣判後,毛再次提起上訴。
毛大軍在上訴中再次辯稱:關於收取3000元錢,解除對陳登平的留置措施,並非他的個人行為。當時的哪嗙鄉派出所一位協勤出具的暫收條證實了這一事實:『今收到陳登平因盜竊他人財物贓款退賠金3000元。限於2001年7月7日前持此條到哪嗙鄉派出所換取正式收據,辦理有關手續。收款單位哪嗙鄉派出所2001年7月1日』。
同時,2001年7月初,龍裡縣公安局將毛大軍調任其他單位任職(2004年至案發前任龍裡縣公安局監管大隊行政拘留所長)。同時派出紀委、監察人員對毛大軍進行離任審計,結論是毛大軍沒有經濟問題,並查出該所還差欠毛大軍家屬1.5萬餘元用於貼補辦案費用。在此之後,負責受理陳登平盜竊案的有關辦案人員,並未提出處理陳登平盜竊案的任何意見。
多位知情人這樣追問,為何這起案子的兩次開庭竟有兩個案件來源?到底是誰偽造了陳元璽的舉報信?目的是什麼?
2006年11月9日,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毛大軍提供的證據,做出終審判決,撤銷龍裡縣法院對毛大軍一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判決,並宣告毛大軍無罪。2007年1月18日,龍裡縣公安局下發文件通知,讓毛大軍暫時到龍裡縣林場派出所工作。
這些未寄出的信箋成了女兒思念他的唯一寄托方式。毛大軍說,他從福泉看守所出來後,看到女兒和兒子給他寫的厚厚一沓信箋後,淚水淌了一臉。
[女兒的信]
自毛大軍進入看守所那天起,讀高中女兒就采取隔幾天給他寫一封信的方式來表達對他的思念和支持。
『爸爸,我好想你啊,你已經走得2個月了,你什麼時候纔會回來啊?我和弟弟、媽媽在家好孤獨,好擔心你。我知道你在裡面比我們更不好受,前天是3月18號,是觀音會,我自己騎著舅媽的摩托去廟上為你求了一個平安符,希望你早日平平安安的回家。』
……
『我最近整晚整晚睡不著,心裡老是想你,看著我床前的鍾,一分一秒的走過,都在想你此時此刻正在乾嘛?我哭了,我真正體會到了心痛,什麼叫心如刀割啊,這種痛是不可以給別人訴說的,我憋在心裡好難受,好想哭,好想哭,可是又不能讓別人見到。
爸,我不求什麼了,只求你能完完整整,健健康康的回來……爸,你一定要堅持,一定要挺住,你好了,我們全家纔會好。』
從來沒有和父親保持著如此久遠的別離,並且父親還是因為被冤枉而進了監獄,尚年幼的女兒和兒子多少有些承受不起這樣的家庭重創。這些未寄出的信箋成了女兒思念他的唯一寄托方式。毛大軍說,他從福泉看守所出來後,看到女兒和兒子給他寫的厚厚一沓信箋後,淚水淌了一臉。
2006年4月21日,毛大軍『徇私枉法』案首次開庭後,龍裡縣電視臺對這個案子進行了大約一個星期的滾動報道。與此同時,全省多家媒體也競相以《私放嫌疑犯副所長領刑一年》和《派出所副所長收錢放走罪犯》等為題報道這起案子。
各路媒體的報道,無疑加大了這起案子的傳播范圍。這讓毛大軍一家人感受到了未曾有過的巨大壓力。
被宣布無罪釋放後,至今沒有任何人和相關部門對毛大軍說一聲道歉。龍裡縣人大副主任謝某某說,檢察院和法院應該啟動錯案追究責任制。
毛大軍說,無論如何,他都要為自己291天的冤獄討回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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