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孩子改姓沒有經過自己的同意,王先生認爲這種做法侵犯了自己對孩子的監護權,將前妻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前妻把孩子的名字改回去,隨自己的姓。近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了一審判決,駁回了這名男子的訴訟請求。
王先生於1993年3月登記結婚,1994年1月6日生有一子,2002年4月經法院判決與前妻離婚,孩子判歸前妻撫養。後來,王先生髮現前妻將孩子的名字改變,不隨自己的姓氏。
王先生認爲孩子的姓名是雙方在離婚前共同約定的,前期未經過協商就擅自變更孩子的姓名,這種行爲已經侵犯了自己的監護權,請求法院判決把孩子的姓名恢復到原來的名字。
王先生的前妻則認爲,根據婚姻法有關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變更姓名是孩子自己的權利,不是父母任何一方的權利,孩子有權利決定自己的名字。變更孩子的姓名不會損害父母任何一方的利益。而且孩子使用這個姓名已經一年多了,孩子的學籍、檔案、老師和同學都已經熟悉現在的名字,如果變更對孩子不利。
法院認爲,姓名權是每一位公民的身份權。公民有使用、變更自己姓名以及保護自己的姓名不受侵犯的權利。王先生的孩子有變更自己姓名的權利。且王先生未提供自己的孩子不同意將其姓名變更的相關證據。王先生認爲被告未經自己的同意變更孩子的姓名侵犯了其監護權,理由不足,故判決駁回王先生的訴訟請求。(崔亮) (來源:中國法院網) (責任編輯:黃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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