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向社會公佈,廣泛徵求意見。立法機關發揚民主集中民智,正努力制定一部符合實際的良法。這讓人們看到了希望。未雨綢繆,在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階段,我們要提前考慮該法的執行問題。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踐。在社會生活中,只有將紙上的法變爲行動的法,法律才能產生實際效果。整個“十五”期間,僅淮河、遼河流域就分別完成治理投資計劃144.6億元和64億元,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積極進展。然而,淮河、遼河的水污染防治形勢依然嚴峻,飲水安全隱患依然存在。今年爆發的無錫太湖、安徽巢湖水污染再次敲響了警鐘。在這期間,我們並不是沒有水污染防治法,雖然它並不完善。
有了法律,還要有一整套保障機制。水污染防治,需要政府加強監管職責。各級政府要真正把科學發展觀落到實處,積極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徹底擯棄以環境爲代價謀發展的觀念。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要從被動治理轉變爲主動維護水資源,加強對水源和水環境的動態監管,時刻把握所在地水源的污染動向。
政府要加大對守法企業和個人的鼓勵力度。也要加大懲處力度,讓違法成本高於治污成本,對一些主要的污染大戶起到威懾作用。但法畢竟不等同於罰。在合適的條件下,對爲減排防污作出巨大貢獻的企業進行嘉獎,做到賞罰分明。
水是生命之源。讓生命之源長清,社會上應倡導保護水資源的良好氛圍,培養公民的節水愛水觀念,自覺地維護潔淨的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