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廣州9月19日電(記者 車曉蕙)廣州一司機不滿交警按最高限罰款,提出申辯,反而被加重處罰,日前該司機將廣州公安交警支隊東山大隊告上法庭。
郭沛銘是廣州一家律師事務所的司機,今年7月23日在廣州大沙頭四馬路停車,自己在車旁等候,僅幾分鐘,有交警開車來到,郭沛銘上前表示將車馬上開走,但交警不同意,執意要開罰單。
在交警開完罰單準備交原告簽名時,車主趕來,提出處罰200元太重,與交警協商能否少罰,不料交警卻重新開了一張罰單,不但仍罰200元,還要扣2分。郭沛銘不服,遂起訴交警。此案日前在廣州越秀區法院開庭。
郭沛銘提出,交警在作出處罰決定後,無權擅自撤銷原處罰並變更處罰條款,重新作出加重處罰的決定。郭沛銘承認當時停車路邊有黃線,承認有違章臨時停放的過錯,但原告認爲,作爲專職司機雖在車外,但沒有離開,按交通法規定應認定爲最輕的違法行爲,屬規勸離開或警告,不應從重處罰,更不能因申辯而被重新加重處罰。
此外,郭沛銘認爲違法者無論情節輕重,處罰標準一律定爲200元罰款標準不合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可以指出違法行爲,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在現場拒絕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而在現實中,交警往往一罰了之,不設警告或責令改正,而且罰款是從重罰起,一罰就是200元。
法院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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