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半夜騎摩托車意外撞死在停放路邊的拖拉機上,妻子本以爲丈夫負全責不會有賠款,遂以不理丈夫喪事爲條件向公公承諾放棄賠款,事後卻因交強險等,公公索賠到近十萬,妻子眼紅該筆賠償又與公公打起官司。9月19日,江蘇省啓東市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馬某要求撤銷放棄賠款承諾的訴訟請求。
2007年3月某日半夜,馬某丈夫駕駛摩托車撞上停泊路邊的拖拉機,不幸身亡。後馬某與公公範某達成協議,約定馬某不參與操辦丈夫的喪事,丈夫因車禍所得的賠款全部歸範某所有。後經法院判決,托拉機車主和保險公司共須賠償98148.4元。
後馬某訴至法院,以當初簽字受脅迫、對內容有重大誤解、結果顯失公平爲由要求撤銷承諾。經查,馬某系再婚,在丈夫發生車禍時,夫妻倆已鬧出離婚糾紛。
法院審理認爲,馬某和範某之間達成的協議,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馬某放棄賠款的承諾以其不承擔丈夫喪事費用爲前提,是雙方平等自願協商的結果,該承諾合法有效。馬某無證據證實其受到脅迫或存在重大誤解的情形,法院不予認定。至於結果顯失公平,法院認爲在不侵犯他人權利的情形下,任何人均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不存在公平等價與否。據此,法院作出瞭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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