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瀋陽9月19日電(記者範春生)遼寧省瀋陽市市民印某在購買一套新房時,與開發商簽訂合同約定,對方應配合辦理權屬登記。不過開發商未能將辦理權屬登記的相關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導致印某不能按約正常辦理房屋產權手續。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終審判定,開發商一次性給付印某違約金1320.5元。
2004年9月16日,印某與瀋陽市新港澳房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購買對方位於瀋陽市皇姑區崇山西路上的一套建築面積爲92.78平方米的住房;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90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出賣人要支付一定的違約金。
此後,印某一次性支付總房款28萬餘元。瀋陽新港澳房產開發有限公司於2005年1月7日將該房屋交付使用。當印某按合同約定期限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時,被告知出賣人未將辦理權屬登記的相關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直到2006年9月4日,印某才取得房屋的產權證。
去年10月16日,印某向瀋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瀋陽新港澳房產開發有限公司給付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金1498.85元。
皇姑區法院認爲,開發商與業主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應誠信履行。印某如約支付了房款,瀋陽新港澳房產開發有限公司將房屋轉移交付給他後,未能按約將辦理權屬登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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